德国民法典因其体系谨严,在法典继受中呈现出跨越社经文化与意识形态的普适性,然其物债二分体例所对应的财产动静秩序,却限制着法典体系容量的提升。面对经济全球化与公私混合治理的型态转变,新世纪的民法典应思继往而开来,在自治与管制之间开创新典范。立基于此的大民法典,其宏构伏脉于近二十年中两岸学界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反思,物权自由化的命题亦曾在中国大陆民法典编纂进程中广为讨论,而终于台湾民法物权编修改现其精神。大民法典的构想,是尝试在意定关系与法定关系的二分架构下重构民法体系,以此为基,可为管制提供更大的工具箱,为自治提供更多的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