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主讲人

戴瑀如 │ 政治大学法律学院专任教授

李莉苓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庭长

民国99年增订民法第1118-1条,在扶养权利人对义务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卑亲属,曾有不法侵害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者,扶养义务人即可主张减轻或免除其扶养义务。此一规定在实体法中,打破「天下无不是父母」的观念,使该扶养权利与义务不再单纯因身分关系发生,却须加入对价关系的考量,从而让扶养的性质产生变动,重启扶养篇章规定妥适性的检讨。于程序法中,则因扶养权利人为取得公扶养,却须先排除私扶养之目的下,向法院频频兴讼,提起减免扶养义务之程序,而增加法院的负担。针对此一问题,本讲座将以学理与实务角度出发,就此类争讼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之修法建议。

【讲 纲】
  • 一、实体法上的面向
  • (一) 扶养义务之性质与种类
  • (二) 扶养义务人的范围与顺位
  • (三) 扶养义务减轻或免除的要件与行使方式
  • (四) 社会法之相关规定
  • 二、程序法上的面向
  • (一)调解程序中所生的疑难
  • (二)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权责
  • 三、民法第1118-1之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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