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
主讲人
陈聪富 | 台大讲座教授

【讲座介绍】契约之成立,除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外,必须当事人具有受契约拘束之意思。此项缔约意思,表现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中。学界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并非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致使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仅剩外部的表示行为,当事人的缔约意思无所附丽,显非妥当。
本讲座指出,效果意思固非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但表示意思应为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而构成当事人的缔约意思。又表示意思应包含主观上或客观上的表示意思,必须当事人既无主观上亦无客观上表示意思,其意思表示始不成立。
关于错误法则,本讲座自单方错误与双方错误的观点,检讨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在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应区别表意人之内心意思何时构成意思表示的内容,及表意人得否撤销其意思表示。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必须成为双方缔约的基础,表意人始得撤销其错误之意思表示。在物之性质的错误,无非系因双方当事人以该物之特性作为缔约之基础,与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双方动机错误,受害之一方得类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请求法院调整契约内容。
关于无因债权契约,通说认为包含债务约束与债务承认,但本讲座指出,二者本质相同,仅为表述方法不同而已,并无区别之必要。又无因债权契约与其基础法律关系,适用无因性理论,前者之效力,不受后者之影响。惟如无因债权契约之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时,债权人依据无因债权契约取得之债权,即因欠缺法律上原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得请求债权人废止债权,以免除其债务;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时,债务人得主张恶意抗辩而拒绝给付。
【讲 纲】当事人的缔约意思:效果意思或表示意思效果意思的意义与作用 表示意思的意义与作用意思表示主观要素的客观化法院案例评析 台湾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8号民事判决(投资资讯提供案) 台湾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母子土地买卖案) 台湾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美术著作让与案) 意思表示单方错误与双方错误 台湾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兄弟土地分割协议案) 单方意思表示错误则 意思表示的共同错误(双方动机错误) 「兄弟土地分割协议案」之评述 无因债权契约之原因关系不存在 无因债权契约之意义与功能 法律行为之原因与无因性理论(抽象原则) 原因行为不存在:不当得利法则之适用 台湾最高法院判决评释 台湾最高法院102年度台声字第212号裁定(投资亏损还款案) 台湾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89号判决(宣誓书赠与案) 台湾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61号判决(外遇借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