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试用期间为实务上常见之制度,着眼于契约自由原则,考量事业经营雇用适合人力之需求,以及劳工选择职业之自由,并非不得允许。然试用契约之法律性质,将影响其内容之合理性以及终止契约,是否有权利滥用之情形。讲者尝试由合意终止契约相关法理出发,提出正当信赖以及手段相当性之判断,或可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更具体之判断,以抛砖引玉。


报告人

郭玲惠  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与谈人

徐福晋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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