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的规定下,雇主延长工时间者,应依劳基法第24条所定标准加给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且同法的39条亦明文规定,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对于加班的情形,要求雇主给与加班费的义务,其目的无非是期待透过要求雇主给与经济的补偿,以减少延长工时或例假日工作之情形,以保护劳工,不使其工作时间过长,且透过罚则规定(劳基法第70条)来确保其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