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體育賽事是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在廣告投放和流量爭奪中的新陣地。儘管相關檔描述性地提出了“賽事相關權利歸各級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其他各類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合法辦賽的賽事主辦方所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競賽表演產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21號),但既有的專門性立法(《體育法》等)尚未對何為“體育賽事舉辦者的相關權利”進行界定;而對最重要的作為商業性開發體育賽事權利基礎的體育賽事舉辦者之“轉播權”,無論是司法判決,還是學界觀點,都未能就其法律性質達成共識。因此,對以“轉播權”為代表的體育賽事舉辦者權在實定法上的解釋,及其在法秩序中的定位與評價,是亟待研究的理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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