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
子议题: 1.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型态为何? 2.准公同共有(共同共有)债权共同诉讼型态为何?可否强制追加其他拒绝成为原告之人为原告? 3.裁判分割共有物诉讼类型、共同诉讼型态与判决效力如何? 探讨民事诉讼共同诉讼类型之争议问题。民事诉讼共同诉讼之类型向来区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之类型。对于如下共同诉讼类型重要争议问题将于对话系列作更多的厘清与交流: 第一、共同诉讼类型之判断标准为何? 第二、连带债务共同诉讼究属何种共同诉讼类型?有无为其创设新的中间共同诉讼或特殊共同诉讼之类型?从法学方法体系解释观点,台湾民法第279条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条构造是否具有类似性,其是否宜朝一致性方向进行解释?倘若有台湾民法第279条相对效力事项,连带债务共同诉讼情形可否直接适用、准用或类推适用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 第三、准公同共有(共同共有)债权情形(例如因合伙、夫妻共同财产或继承而产生准公同共有债权情形究属可分债权、不可分债权、连带债权,抑或属于所谓的共同债权?其权利行使是否须全体共同行使?其究为固有必要、类似必要抑或普通共同诉讼?可否强制追加拒绝同意成为原告之人为原告? 第四、裁判分割共有物诉讼究为形成诉讼、给付诉讼,或者给付兼形成诉讼?法院作成原告胜诉确定判决为形成判决、给付判决抑或具有给付与形成双重性质之判决?其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之特点何在?共有人可否于裁判分割共有物诉讼中达成具有执行力之诉讼上和解?
主讲人:
刘明生 │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