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主讲人

詹镇荣 | 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树村律师 | 法丞律师事务所所长

【讲座介绍】

行政罚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行为人,系指实施行政法上义务行为之自然人、法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团体、中央或地方机关或其他组织。」是以,行政罚之处罚对象,原则上应是「实施行政法上义务行为」之人;一般将此称之为「行为人自己责任」。纵然如此,在法制及实务上,行政罚之处罚对象往往难辨,不易掌握。此在实际行为人与法定行为人非属同一人时,尤然。行政法上之法定义务人透过履行辅助人履行其行政法上义务;法人之代表人、职员及从业人员为法人之利益而执行业务,若履行辅助人、法人代表人、职员及从业人员为实际上实施违法行政法上义务行为,则究应以其为处罚对象,抑或本人、法人,甚至是两者,即有视处罚规范而个别判断之必要。盖除行为人自己责任外,行政罚之处罚对象尚涉及到处罚法定原则之遵守。

本演讲拟以此为主题,分析行政罚法上处罚对象之规范架构及可能之类型,并以各该行政专法与行政法院相关裁判为例,具体对应说明,期能洞悉此行政罚法上之迷团议题。


【讲纲】
  • 壹、问题之提出――从若干案例提起
  • 贰、行为人之概念
  • 「人」之样态
  • 「责任归属者」之判断标准
  • 参、行为人自己责任原则及例外
  • 肆、行政罚处罚对象之类型举隅
  • 单一处罚对象:法定行为人或实际行为人?
  • 复数处罚对象
  • 数连带责任人
  • 共同违反行政法上义务(共犯)
  • 法人与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 伍、结语
  • 完整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