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
主讲人
颜佑纮|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与谈人
谢友仁|衍义国际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

【讲座介绍】
按土地法第68条第1项虽然已明定:「因登记错误、遗漏或虚伪致受损害者,由该地政机关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该地政机关证明其原因应归责于受害人时,不在此限。」惟地政机关依本项规定负责时,其归责原则究竟为何,向来学说与实务见解争议颇大,计有过失责任说、推定过失责任说、无过失责任说与区分说。台湾最高法院为解决此项争议,遂作成台湾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号民事裁定,明确表示应采无过失责任说。本讲座即系以「第三人冒名处分案」出发,探究系争责任之归责原则以及归责事由究竟为何?
【讲纲】
壹、 前言贰、 第三人冒名处分案一、 事实概要二、 本案争点三、 法院见解参、 学说与实务见解一、 过失责任说二、 推定过失责任说三、 无过失责任说四、 区分说肆、 归责原则之判断主体与客体一、 归责原则为何之判断主体:地政机关二、 归责原则为何之判断客体伍、 无过失责任之采取一、 以法定担保基金赔偿损害二、 归责事由三、 免责事由陆、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