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
主讲人
江浣翠 │成功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简介】
自从104年长期照顾服务法订定之后,对于身体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致长期日常生活需他人协助者,于长照法下设置的长照机构可提供所需的服务。在长照法订定之前,需要长期照愿的失能者,可能依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接受护理、老人福利、或身心障碍福利机构的照顾,长照法的订定应是希望能加以整合,提供更完整的规范、促进更完善的服务。
【讲纲】
一、绪论二、住宿式长照机构的定义与设立规范三、问题的提出四、「机构」、「长期照顾」、「失能者」的伦理议题五、在伦理方面训练要求落实于制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