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借地建屋事件中,若房屋为起造人后手所取得,当土地所有人请求其拆屋还地时,起造人之后手有无任何权利可主张?吴教授自各说之法理出发,以法学方法检视各说之解释适用,并以丰富之实务见解辅以检讨各说实体程序上之相关问题,最终得出使用借贷应债权物权化之结论。


【讲纲】
序说:论题的重要性
1.深具本土性的实务难题
彰化平和小学拆除案(97台上2338)
幼儿园拆除案(兄弟反目案98台上1319)
土库高中拆除案(99台上155)
彩色世界合建案(98台上1424)
新偕中合建案(98台上1339)

2.深具法学方法论之意义
类推适用民法第425条?第425-1条?第426-1条?

3.涉及法律理论之建构
使用借贷一般性物权化?诚信原则之个案衡量?

4.横跨实体与程序法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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