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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作 者】 | 許育典 |
【書 號】 |
5C249RN |
【出版社】 |
元照出版公司 |
【出 版】 |
2024/08 |
【版 次】 |
14 |
【ISBN/ISSN】978-626-369-202-2 |
【定 價】650 元 | 【特 價】58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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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活動 |
.採購季(2025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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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 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家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
- 最新版主要對焦在憲法訴訟法新制的重點補充,並將這一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與重要文獻,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進行全書的仔細文字勘誤,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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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
獻 詞 十四版序——立法權不能超越修憲的界限 序 言——憲法作為人生的真善美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1編 憲法總論/1 §1 人、國家與憲法/1 壹、人、社會與國家/1 貳、法律、國家與憲法/1 §2 憲法、國家法、國家學與政治學/3 壹、憲法的概念/3 貳、國家法與憲法的區別/4 參、國家法的概念/5 肆、國家學、政治學與國家法的區別/6 §3 憲法的功能、特性與種類/7 壹、憲法的功能/7 貳、憲法的特性/9 參、憲法的種類/13 §4 憲法的制定、修改與變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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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許育典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台灣教育法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法學會理事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委員
.教育部法規委員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私校退場審議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經 歷
.台南市副市長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當代人權暨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特聘教授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2018)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文化古蹟、公共藝術、地價評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教師申訴、非營利幼兒園審議、私立學校諮詢、學校午餐輔導、長照機構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台南市廉政、都市計畫、教育審議、兒少保障、家暴防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副召集人
.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法規審議、訴願審議、特殊教育、長期照顧推動、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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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 |
十四版序 立法權不能超越修憲的界限 立法院歷經三天三夜的表決大戰,國眾兩黨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五月廿八日完成三讀表決通過,包含總統須依序即時回答、增訂聽證權、人事同意權改記名投票、被質詢人藐視國會最高罰廿萬元等關鍵條文。問題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第15條之4規定:在總統的國情報告之後,立委進行口頭詢答,總統必須「依序即時回答」。這個條文可能會因為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 憲法的制定,可區分為制定權與被制定權。制憲行為是一種制定權,屬於政治上的行為,不受任何限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權力,則是由憲法而來的被制定權。修憲權也是被制定權,是一種法律上的行為,受到憲法的限制,應存有界限(界限即憲法的基本精神)。相對於此,制定權本身是政治的行為,不是法律上的行為,所以沒有界限。問題是,到底憲法基本精神的內涵是什麼?憲法基本精神,其實是制憲者在制憲時,賦予憲法的一種共同價值標準。這可由憲法第1條判斷: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就此而言,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可歸納如下:民主國(民有、民主共和國)、共和國(民主共和國)、法治國(民治、憲法第23條)、社會國(民享、憲法基本國策)。 事實上,根據大法官在釋字第499號解釋所表示的明確意見,我國憲法實務是採取修憲有界限論,大法官在此號解釋也提出了憲法基本精神,並認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1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2章保護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依據憲法第55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在此,立法院的同意權是內閣制的彰顯。而依據憲法第57條,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因此,「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因此,憲法本文的體制原本是內閣制的設計。但是,1997年修憲後,增修條文第3條刪除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同意權,而且總統已經改為全民直選,總統透過任命權可以直接決定行政院院長。然而前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草案第15條之4的規定,將讓總統直接對國會負責。但是,我國修憲後,總統直接民選,總統直接對選民負責,並非對立法院負責。 雖然,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是,「『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這個規定,跟三讀後規定「總統必須依序即時回答」,轉而使總統「必須」接受國會質詢且是即問即答,如此將國會權力設定大於總統權力的立法設計,已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非常清楚的違憲。三讀後規定的「總統應依序即時問答」,已經創設一個憲法上不存在的總統義務,這個義務已經破壞了增修條文規定的憲法基本精神。事實上,釋字第499號解釋所揭示的是:修憲權不可以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當然,立法權更不能超越修憲的界限! 釋字第499號解釋其實已證立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想法。因為這部憲法是全民制憲時的共識,因此,其基本精神「權力分立原則」不可藉由修憲來變動,更不能透過立法權超越此修憲的界限。事實上,當台灣未來出現嚴重的憲政爭議時,應回歸憲法的價值體系思考,讓憲法的保障,確切實踐於人民的生活,使憲法的價值秩序不因政黨輪替、不因執政顏色而有變化。 這本憲法,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了國家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了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6、7、8、9、10、11、12、13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了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並改版以APA方式增列詳細參考文獻,且將最新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相關內容,與憲法訴訟法新制的運作重點,完整的加以補充與論述;第14版則主要對焦在這一年新增的憲法法庭判決與重要文獻,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進行全書的仔細文字勘誤,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碩士研究生蔡東敏、尹詩嘉及鄭頎霖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許育典 2024年7月1日13時 寫於和鄉曲書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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