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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免責權
—悅飛(台大法研所公法組、律師高考及格)
內文

民國112年8月17日,國民黨黨團記者會回應時事,於立法院舉行「台獨金孫為了選舉還在騙」記者會,回應相關時事。對此,假設國民黨團記者會之回應有以下幾點:

  • 對於台南的黑金政治,賴清德無法解決,還要一直推卸責任,因此呼籲:賴清德不要再騙
  • 對於賴清德長期主張台獨,即將賴清德冠上「民主騙子」的稱號。

若該記者會並非在立法院內為之,而是找一個院外的場地開之,則情形是否又有不同?對於上開之實事改編,如果考生是賴清德,可以如何主張?如果是國民黨黨團,又可以如何主張?

言論免責權無論在憲法行政法或立法程序中,皆屬於重要之議題,此牽涉者包含:被批評者之人格權保障以及立法委員執行職權時之自由保障,避免受到干涉,除此之外,背後還有濃厚的言論自由思想。若想要回答上開問題,可思考的爭議點有三:言論免責權之定義、適用範圍與違反之法律效果(相關考題可參拙著第三章之【104升官等】):

(一)言論免責權是什麼?

言論免責權有論者認為乃是議會自律的一環,目的在於避免行政或其他人事物干擾立法職權之執行。所謂之言論免責權,是指立法委員於院內之發言、討論、表決,不對院外負責任。
言論免責權之法律依據乃憲法第73條,並有司法院釋字第401、435號作為補充、介紹。

(二)言論免責權之範圍為何?

然而,由於憲法第73條規定,言論免責權之適用範圍在於院內,然而院內之定義為何?有論者認為依據文義解釋,所謂之院內,係指在立法院之內,但亦有採取較寬鬆之見解,認為所謂之院內,僅須立法院行使職權皆屬之。
故而,在本議題之中,國民黨黨團乃是在立法院內開記者會或在立法院外開記者會,其記者會之目的是否為了監督,是否屬於立法院職權即皆可為討論。

(三)若超過言論免責之範圍,可如何究責?

應注意的是,言論免責權之效果,僅是對於院外不負責任,亦即:不受刑事、民事課責,然而,仍有議會內部規範之拘束。故而,依據上開之效果反面解釋,可得:若非言論免責權保護範疇者,責仍須負起相關之法律責任,如誹謗罪、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

在本議題中,於第一個子項,由於黑金政治乃是可受公評之事(有一定之事實以及現象可供合理查證),對於黑金政治,屬於立法院可以監督之事項。然而,副總統是否屬於立法院監督之人,或許可為討論。蓋總統乃非須接受質詢、監督之人,則身為總統備位之副總統,是否須受質詢、監督(可參《立法程序與技術學霸筆記書》第一章)。若此時黨團乃是對於賴清德身為前台南市長為監督,則又可能討論:市長是否乃受中央立法機關監督?與地方議事機關之關係為何?(可參《立法程序與技術學霸筆記書》第三章)皆屬於可討論之處。至於第二個子項,由於黨團僅是泛泛批評賴清德騙子,然而為何屬於騙子,講這句話之用意為何皆為不知,則可能並不屬言論免責權之範圍。

延伸閱讀:對於言論免責權、副總統與立法院之關係、地方與中央之關係,可參考《立法程序與技術學霸筆記書》第一章、第三章及第五章之相關內容。

關鍵詞 言論免責權、立法委員權利、司法院釋字
刊名 波霸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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