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大選後引發的憲法問題
(一)2024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暨立法委員選舉的結果,由民進黨所提名的賴清德當選第16任總統,然而於立法委員選舉部分,民進黨贏得51席,國民黨贏得52席,民眾黨贏得8席,另有無黨籍2席,形成三黨皆未過半的情形。而新一屆的立法委員於2月1日就職,總統則於同年5月20日就職。
(二)從1月13日選舉結果揭曉到5月20日總統就職的這段期間,可能產生以下兩個重大的憲法問題:
- 行政院長陳建仁是否應在2月1日立委就職時辭職?或者須於5月20日總統就職時辭職?
- 新任總統賴清德應該任命誰來當閣揆?是由總統單獨決定閣揆人選?還是應該由國會多數黨組閣?或者由總統與其他政黨組成聯合內閣(註1)?
(三)上述的問題涉及到了我國憲法的政府體制規定以及大法官解釋,以下我們來分別說明。
二、行政院長辭職的時機?
(一)釋字第387號解釋
釋字第387號解釋指出,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
(二)釋字第419號解釋
而釋字第419號解釋指出,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
(三)1997年修憲後的學說討論(註2)
由於上述的解釋皆是在1997年第4次修憲前作成,然而隨著該次修憲於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刪除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後,學說認為釋字第387和419號解釋的結論應該相反過來,亦即:
- 立法委員改選後,行政院長無總辭義務
於憲法增修條文剝奪立法院的同意權後,行政院院長與總統的信任關係更加強化,因此行政院長是否辭職,在憲法上仍須看總統的決定,故立法委員改選之後,行政院長並無總辭的義務。
- 總統改選後,行政院長有總辭義務
1997年修憲後總統既享有單獨任命行政院院長之權,行政院院長經由總統的任命取得民主正當性,而總統的民主正當性在其任期結束時已不再存在,行政院院長的民主正當性亦同,因此行政院院長必須在總統改選後提出內閣總辭,以配合修憲意旨。
三、總統是否應組成組成「聯合政府」或「共治政府」?
(一)由總統所屬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作組成「聯合政府」(註3),或由國會多數黨組成「共治政府」(註4)?
- 有學者認為,我國在1997年第4次修憲後,總統已經擁有覆議核可權、國家安全大政決定權,而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規定仍存在,形成「總統──行政院」的雙元行政體系,因此我國政府體制應偏向於半總統制,行政雙首長之間存在權力擺盪的可能(註5)。
- 此外,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明定行政院須對立法院負責的政府體制核心精神下,似乎仍應由國會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組閣,始符合憲法規定。
- 然而若認為應組成「聯合政府」或「共治政府」,不同政黨之間出現衝突的可能性相當高,此時總統與閣揆應如何互動?兩者的職權又將如何分工?在目前憲法對總統與閣揆權力劃分並非十分明確的情況下,總統與閣揆如何相處?政治責任又如何歸屬?將是實際運作上必須面對的憲政課題。
(二)由總統所屬政黨單獨組閣的「少數政府」?
- 然而也有學者主張,第4次修憲於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憲法第55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從此以後,總統對行政院院長有完全的任命權,並隱含有免職權,因此行政雙首長間不存在權力重心來回擺盪的空間。
- 再者,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形式上仍保有「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等字樣,然而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法案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長只需接受決議,無須辭職,強烈暗示行政院長只對總統負責,因此我國憲政實際上應屬貌似半總統制的實質總統制(註6),故總統可由所屬政黨單獨組成「少數政府」,不須組成「聯合政府」或「共治政府」。
- 然而「少數政府」也可能會造成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對立與衝突,導致政府效能低落。
四、結論
由於我國憲法同時具有內閣制與總統制的特徵,因此我國的政府體制到底為何,是第4次修憲以來學界爭吵不休的議題。雖然我國憲政實際運作上,已向總統制傾斜,使總統對於行政院長有完全的任命權(註7),然而這樣的運作方式是否符合憲法規範的要求,在學理上仍然可能持續引發討論。
註1.例如:民眾黨發言人陳智菡曾在政論節目表示,如果閣揆沒經過國會多數同意,是很可能被倒閣的,此一說法立即引發許多討論。
註2.黃昭元,立法委員改選後行政院應否總辭?《月旦法學雜誌》,第47期,1999年4月,頁6-7;黃昭元,總統改選後行政院長應否總辭?《月旦法學雜誌》,第50期,1999年7月,頁2-3。
註3.以2024大選的結果來說,可能是組成「綠白合」內閣。
註4.以2024大選的結果來說,可能是組成「藍白合」內閣。
註5.相關文章可參見黃昭元,九七修憲後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評估,《臺大法學論叢》,第27卷第2期,1998年1月,頁192-206;陳淳文,再論中央政府體制之改革展望──法國○八修憲之啟發,《政大法學評論》,第131期,2013年2月,頁11-15。
註6.相關文章可參見湯德宗,論九七修憲後的權力分立──憲改工程的另類選擇,《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7卷第2期,1998年1月,頁164-171;黃銘輝,走向「形式兩黨制的實質多黨制」──促進臺灣政黨政治健全運作的法制構想,《政大法學評論》,第155期,2018年12月,頁64-75。
註7.例如:陳水扁前總統在2000~2008年的任期內,立法院皆由泛藍陣營過半,然而其始終堅持由民進黨組閣。
【相關考題】
雖然權力分立的考題在律師司法官甚少出現,然而本文所涉及的爭議,不僅是近期備受討論的憲法議題,也是研究所的熱門考點,因此不排除將來出在司律的可能,近年來的相關考題可參見【105年臺大第一題】、【108年北大第三題】。
【延伸閱讀】
上述提及我國政府體制及總統對於行政院長的任命權介紹,可參考《憲法學霸筆記書》,第2版,頁10-17~10-33、11-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