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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職權行使法
—悅飛(台大法研所、律師高考/司法官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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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一、前言: 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提出立法改革方案並通過,然而過程中被批評程序瑕疵不斷。其中,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挾帶多數優勢強行過關進入二讀,更是大被批評。然而,二黨團表示自己乃是依法行事,並無不妥。故而本文好奇,其一:與之相關之法律為何?二、若民進黨對此不滿,可在議會中、後採取哪些手段防止其發生。 二、逕付二讀之相關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我國之法律案,須經由三讀會議後公布實施。一讀宣讀完標題後,原則上會由各大委員會進行審查。委員會人數較少,且分工更細緻,故而可以更仔細檢查法案是否合理。然而我國之職權行使法中同時有規定,若有20人以上附議,且經表決(依據會議體規則:表決通過原則上是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逕付二讀。猜想而知,也許是希望已經有較多數共識可以直接進入二讀,增加議事效率,又或是避免五五波之僵局,較優勢一方可藉由此規定,減去不必要的討論。然而,逕付二讀所減去的便是較不精緻的正當程序保障,二者應衡平為之。 故而,從本條文中可以發現,若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之人符合立法程序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我們便無法苛責「其違法、違反正當程序」,然而,仍可以討論如此只要具有多數就逕付二讀之規定,為了效率而犧牲一個可能討論的機會,是否合理。 另外,也被批評,第二讀程序仍然挾帶優勢,而以多數通過逐條審查。 三、復議與異議: (一)異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條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然而,這也不代表人數較少之政黨在此即無所作用,若認為通過之法案有所疑義者,仍有其他法條協助少數立法委員行事。畢竟立法者之利益除了黨團以外,也涉及原選區選民之利益等,是眾多方面利益角逐的過程,人數較少之政黨也可透過異議程序重新審查,藉由說服一部分多數黨之人支持自己反對議案。 (二)復議: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 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4條 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兩條之規定行之。
另外,在二三讀後,認為對於原議案有不同理由之人,或認為有違法疑義者,也可藉由提起復議,督促重新審查。 四、請求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訴訟法第49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43條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最後,縱使通過法案,為了避免違憲法條實施可能破壞憲政體制,少數立委也能藉由提起司法官解釋,由司法機關事後審查,藉由行政、立法以外之第三機關做為法條維護的守門員,成為一個三權分立的三角。 (一)釋憲聲請: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9條,四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可提起抽象法規疑義審查之聲請。又,2021年修法之後,降低原先三分之一立委始可提起之門檻。 (二)暫時處分聲請: 由於在憲法解釋審理之過程中,並無凍結原條文之效力(亦即:原條文仍繼續施行),為了避免惡法破壞憲政秩序、且在審理過程中便可達到無法回復之重大損害,憲法訴訟法第43條也明文化司法院釋字第599號之意旨,將暫時處分之規定納入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中。 故而,少數立委也可以如此之方式為之。而本次之國會改革案便有採取此一措施,並且已經聲請通過。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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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釋憲申請、暫時處分 |
刊名 | 波霸取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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