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綜合觀察111年之憲法法庭判決,惟本部分之寫作目的,乃在於對於111年憲法法庭判決對於「憲法學總論(註1)」之突破與發展進行整理與比較,茲得以使讀者透過111年之實務見解,了解我國「憲法學總論」之現況。因之,本部分並不論述111年憲法法庭判決所涉及之個別法規或其他與「憲法學總論」較無關之部分。
為清晰閱讀起見,本文以以下主題為回顧核心,以表格方式呈現,利於讀者掌握相關內容。
壹、憲法學原理原則部分
111年憲判字第1號: 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 |
針對「正當法律程序」之標準,採取「對比法」,認為應考量目的、作用、影響決定之。 |
111年憲判字第3號: 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
「正當法律程序」可以推導出刑事被告應享有「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之權(由憲法第8條+第16條推導出防禦權) |
111年憲判字第7號: 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 |
從「正當法律程序」出發,確立受辯護人有效協助與辯護權利之適用階段始點:受犯罪偵查時起;承認辯護人之「在場權」、「筆記權」、「陳述意見權」。 |
111年憲判字第16號: 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 |
針對「正當法律程序」之標準,採取「對比法」,認為取尿採證屬對身體採樣之身體檢查處分,因此,採尿取證應踐行與同具強制處分性質之身體檢查處分程序相當之法律程序。 |
111年憲判字第19號: 全民健保停保復保案 |
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其重要事項之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始符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
貳、基本權利之功能
111年憲判字第1號: 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 |
確保血液相關資訊不受濫用與不當洩露之適當防護機制。 |
111年憲判字第13號: 健保資料庫案 |
建立個資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 |
參、基本權主體
111年憲判字第2號: 強制道歉案 |
法人非思想自由之保障主體。 |
111年憲判字第14號: 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
公法人非財產權之保障主體。 |
肆、審查標準
111年憲判字第1號: 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 |
「防制酒駕」屬於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
111年憲判字第9號: 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
涉及考績決定與公務人員身分之得喪變更,採取中度審查標準。 |
111年憲判字第10號: 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
涉及考績決定與公務人員身分之得喪變更,採取中度審查標準。 |
111年憲判字第12號: 臺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案 |
涉及教師考評與大學自治,採取寬鬆審查標準。 |
111年憲判字第13號: 健保資料庫案 |
涉及健保資料之資訊隱私權,採取嚴格審查標準。 |
伍、基本權利內涵
111年憲判字第1號: 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 |
強制抽血涉及人身自由、身體權、資訊隱私權。 |
111年憲判字第2號: 強制道歉案 |
- 在審查順序上,本判決並列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惟許志雄大法官認為思想自由之審查應優先於言論自由。
- 涉及表達意見、價值立場者,為高價值言論。
- 思想自由,採取「內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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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4號: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 |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為憲法上基本權利,本判決指出「身分與優惠」可以分開。另請注意,原住民身分認同權非屬傳統意義之人權。 |
111年憲判字第11號: 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 |
大學人事自治權屬於大學自治之一環。 |
111年憲判字第13號: 健保資料庫案 |
認為資訊隱私權包括「事前控制權」與「事後控制權」,其中「事後控制權」又包括刪除、停止利用、限制利用。 認為個資之判斷標準在於是否具備還原識別個人之可能。 認為個資之蒐集,須符合「最小蒐用原則」。 |
111年憲判字第14號: 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
人民無組成公法人的自由。 |
111年憲判字第15號: 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案 |
若欠缺設定公物關係之權源,構成特別犧牲,應予相當補償。 |
111年憲判字第17號: 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
認為受憲法保障之原住民身分認同權,除保障個別原住民之身分認同外,亦包括各原住民族之集體身分認同。本判決首次承認第三代人權:集體權! |
111年憲判字第19號: 全民健保停保復保案 |
判決中出現:憲法第22條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定權(例如決定以自己積蓄、購買商業保險或親友接濟等方式因應健康風險之自由權利)之字眼。 惟其究竟是新的基本權利,抑或是健康權或一般行動自由之涵蓋範圍,猶待觀察。 |
111年憲判字第20號: 請求准許發給外籍配偶居留簽證案 |
婚姻自由,除保障人民是否結婚及選擇與何人結婚外,還包括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之權利。(本判決並未出現「家庭權」之字眼,值得觀察) |
陸、權力分立
111年憲判字第6號: 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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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9號: 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
- 權力分立問題之思考步驟。
- 憲法第77條不含「懲戒一元化」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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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14號: 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3條第4項之規範意旨。 |
柒、基本國策
111年憲判字第6號: 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
基本國策效力問題—顯然不採取「方針條款說」。 |
捌、憲法訴訟法問題
111年憲判字第6號: 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
列舉原則與程序自主權之關係。 |
111年憲判字第7號: 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 |
辯護人得以自己名義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111年憲判字第8號: 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 |
-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含本案+非本案。
- 何謂「確定終局裁判」之闡釋(詹森林大法官意見書區分法規範審查與裁判憲法審查而異)
- 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針對所謂「憲法重要性」之實例
- 憲法法庭與一般法院之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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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19號: 全民健保停保復保案 |
命令如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而須修正法律始得回復合憲狀態,如仍依憲法訴訟法第52條第2項字面解釋,採1年之定期失效期間,勢非立法本意,準此考量,本判決採2年之定期失效期間。 |
玖、與其他學科之關係
111年憲判字第18號: 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
肯認由知名刑事法學者林鈺雄所主導的「沒收新制」修法合憲。 |
111年憲判字第20號: 請求准許發給外籍配偶居留簽證案 |
本判決認為: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僅係就是否符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所為決議,其固未承認本國(籍)配偶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惟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 此一見解,不為公法權威李建良所接受,其文章見解與本判決見解不合。 |
註1.本書作者對於「憲法學總論」之定義,乃一般坊間「憲法學」教科書所論述之部分,申言之,國家考試「憲法學」之部分。
延伸閱讀:《2024版公法大數據112憲法法庭裁判講堂》逐則紀錄112年憲法法庭判決,亦收錄嶺律師於各地演講中,逐則解說憲法法庭判決之影音,提供考生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