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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韓國總統宣布戒嚴,簡述我國戒嚴法制
—周珖(臺北大學法研所公法組、律師高考及格、《憲法體系爭點攻略書》與《憲法狂作題本》書籍作者)
內文

【前情提要】

113年12月3日晚間,南韓總統尹錫悅在緊急記者會上宣布戒嚴,目的是為了「立即消滅親朝反國家勢力」,同時保護自由憲法秩序,重建自由民主的國家,此舉震驚世界;然而戒嚴一詞對於我國卻不陌生,早在民國38年5月19日,因國共內戰失利,我國即由當時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警備總司令陳誠頒佈戒嚴令,宣告自同年5月20日零時起在臺灣省全境實施戒嚴,開啟了長達38年的戒嚴歷史;戒嚴究竟是什麼?應踐行的程序又是如何?本文將會簡要介紹與讀者們認識。

【戒嚴最新時事論述】

一、何謂戒嚴?
所謂戒嚴,係指國家遭逢巨變,面臨戰爭或叛亂危機之際,為救亡圖存,透過若干非常之作與安排,一方面將權力集中於軍事機關,不再強求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另一方面則多方限制人民的權利,以擴張政府之各項管制權力,以因應變局(註1),該制度起源於法國,後來為歐陸各國與日本所採行,而早在中華民國憲法制定之前,我國即先以戒嚴法規定,授予國民政府經立法院之議決,得依該法宣告戒嚴(註2)。

二、宣布戒嚴之依據:
憲法第39條前段規定,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而依照憲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戒嚴案需經由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戒嚴法第1條:「I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II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

三、戒嚴效果:
自戒嚴法第11條規定可知,基本上就憲法第7條至第18條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最高司令官均得以戒嚴令之方式概括授權限制。

四、如何解嚴?
(一)憲法第39條後段規定,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二)戒嚴法第12條:「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應即宣告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

五、戒嚴制度之再商榷:
戒嚴制度係源於150年前的立法例,觀諸當時的通訊與科技發展,或有其必要,然再現行科技發展與戰爭型態的轉變之下,戒嚴制度早已不合時宜,其既無法迅速且有效的平抑動亂,又會使得統治權限無限擴張,逸脫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與人民權力維護之理念,參酌我國長達38年之戒嚴史,就可知悉戒嚴制度將使權力天秤完全朝向行政權傾斜,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此乃歷史不斷重複告訴我們的經驗法則;並且,戒嚴制度實與國家緊急權制度具有高度重疊性,形成疊床架屋;因此在現行緊急命令制度的完備下,學說上多認為戒嚴制度實已過時,有檢討廢除之必要性存在(註3)。

  • 註1. 董保城、法治斌,《憲法新論》,元照,2021年,頁493。
  • 註2. 參民國23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之戒嚴法第1條。
  • 註3. 詳細檢討可參,陳新民,《憲法學釋論》,三民,2022年10版,頁365-367。

【延伸閱讀】
戒嚴無論對於國考考生或研究所考生通常屬於跳過篇章範圍,然由於韓國總統尹錫悅於113年12月3日夜晚突襲性宣布韓國進入緊急戒嚴,於2小時後韓國國會隨即通過解嚴決議,尹錫悅只得於6小時後宣布解嚴,形成史上最短戒嚴;這意料之外的舉動,勢必會影響往後針對戒嚴制度的運作與存廢的討論與可考性,更詳細內容可以參考周珖《憲法體系爭點攻略書》第12章之內容。

關鍵詞 權力分立、總統、戒嚴
刊名 波霸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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