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納出版 ─【新書快報/最新雜誌/月旦知識庫/月旦品評家/電子書/購物Q&A
篇名
限期改善處分之跨程序效力
—巴迪(臺北大學法研所公法組畢,律師高考及格)
內文

(註1)

一、 問題意識

依照立法例不同,主管機關於發現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可能採取作出第一次之行政罰後,要求應先命行為人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始得按次處罰,亦即「行政罰──命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行政罰」模式;或是採取在主管機關對行為人作出第一次行政罰之前,先課予命行為人限期改善之義務,行為人逾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再予以處罰,亦即「命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行政罰」模式。又限期改善處分於「屆期後」,行為人如已完成改善義務,主管機關當不得再以行為人未改善為由,予以處罰;然主管機關於「屆期前」可否以行為人未改善為由,進而行使行政罰裁處權,即有討論空間。

二、我國法制限期改善違章行為之規範架構

(一)「行政罰──命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行政罰」模式(註2):指主管機關就違反行政法義務之人作出第一次之行政罰後,要求行為人應先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始得按次處罰。

(二)「命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行政罰」模式(註3):指主管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義務之人作出第一次行政罰之前,先命行為人限期改善,行為人逾期不改善者,始可予以處罰。

三、限期改善之定性及其法律效果

(一)定性:非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旨在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具體事件,對行為人或責任人課予排除違法狀態行政法上義務、回復應有之合法秩序(非在制裁非難)之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二)後續行政罰裁處權之消滅事由:

  1. 限期改善處分所發生之直接法律效果,在於課予相對人於所定期限內履行特定之行政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俾排除違法狀態,並視相對人是否屆期履行改善義務,此將進一步影響到主管機關得否合法續行裁罰。
  2. 若相對人屆期完成改善,此為行政罰「裁處權消滅」之法定事由,不得再處罰;反之,若相對人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當得依法裁處行政罰(註4)。

(三)屆期前裁罰之適法性此處有二個層次之議題須釐清,其一為主管機關得否於命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前即予以處罰。其二為,如不得屆期前處罰,惟主管機關為之,法律效果為何?

  1. 行政罰裁處權於屆期前之凍結效果:
    詹教授指出,改善期限未屆滿,主管機關之行政罰裁處權行使,即處於「遭到凍結」之狀態。蓋限期改善處分送達後,原則上即對相對人及原處分機關發生實質存續力。就相對人而言,乃課予於特定期限內排除違法狀態之行政法上作為義務;就原處分機關本身而言,則是負有等待其自己所定期限屆滿之「時間上的容忍義務」。亦即,主管機關於所定改善期限屆滿前,並不享有行使行政罰之法定權限,當不得裁罰之。
  2. 限期改善處分對後續行政罰處分之跨程序效力:
    (1)主管機關既透過作成限期改善處分,確立其自身應容忍處分相對人進行改善之期限。本於該限期改善處分實質存續力之「跨程序效力」,其中所規制之「期限屆滿」內容,應作為後續行政罰處分之既成事實與先決要件,主管機關當有遵守之義務。若主管機關背離自行所定之改善期限,未等待其屆滿即「提前」作成行政罰,違反了其自身先前作成限期改善處分之實質存續力,此將延伸性地導致後續作成之行政罰處分因先決要件不備而違法。
    (2)如行政機關嗣後考量到若不提前作成行政罰,將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者,在現行法制下,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廢止其先前作成之限期改善處分,以排除屆期之存續力及延伸之跨程序效力,始為合法。
  • 註1. 以下內容參考自:詹鎮榮,〈限期改善處分對後續罰鍰處分之跨程序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 257 期,頁6-10。
  • 註2. 如殯葬管理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
  • 註3. 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項規定。
  • 註4. 另須說明者,因第一次行政罰處分之作成與送達,已使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產生行為數切割效果。因此在裁罰處分作成後所實施之違法行為或持續狀態,在評價上為另一獨立之新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是以,因相對人屆時未改善所為之行政罰,與第一次行政罰處分係就不同之違章行為分別處罰,不會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0月份第1次、108年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延伸閱讀】
巴迪、香料,《行政法爭點即時通》,四版,頁3-207~3-212

關鍵詞 限期改善、行政處分之實質存續力、行政處分之跨程序效力、行政罰
刊名 波霸取經
期數  
該期刊-下一篇 我拿了就還,算不算偷?──暫時性盜用的探討(註1)
—若思(成大法研所刑法組、律師高考及格、四等書記官特考及格、現任執業律師)
 

出版者:波斯納出版公司

經 銷:元照網路書店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 真:+886-2-23318496

地 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波斯納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