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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證據之證據能力與法定調查方法
—秋葵(政大法律系畢業、政大法研所刑法組、波斯納《刑事訴訟法(含國民法官法)爭點提示演習書》作者、波斯納合作講師、高點合作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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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文 | (一)概說: 數位證據,係泛指以數位形態存在的資訊內容。而現行法下,本法就數位證據並未有明文規定;就其證據能力之有無及如何判斷,亦付之闕如。對此,蘇凱平老師曾撰寫多篇文章,對於數位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證明程度,乃至於驗真法則等均有詳細論述。而實務見解於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判決開始,亦有就此明確表態,且有向蘇凱平老師所持見解靠攏之趨勢。這些見解都是近幾年所作成,可考性相當高,讀者不可不留意。 (二)過往實務見解針對數位證據之證據能力評價: 實務見解對於數位證據首次清楚闡述有關證據能力之問題,出現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判決。該判決意旨為:「我國社會隨著電腦資訊及網際網路科技之快速發展,利用電腦、網路犯罪已屬常態,而對此形態之犯罪,相關數位證據之蒐集、處理及如何因應,已屬重要課題。一般而言,數位證據具無限複製性、複製具無差異性、增刪修改具無痕跡性、製作人具不易確定性、內容非屬人類感官可直接理解(即須透過電腦設備呈現內容)。因有上開特性,數位證據之複製品與原件具真實性及同一性,有相同之效果,惟複製過程仍屬人為操作,且因複製之無差異性與無痕跡性,不能免於作偽、變造,原則上欲以之證明某待證事項,須提出原件供調查,或雖提出複製品,當事人不爭執或經與原件核對證明相符者,得作為證據。然如原件滅失或提出困難,當事人對複製品之真實性有爭執時,非當然排除其證據能力。此時法院應審查證據取得之過程是否合法(即通過「證據使用禁止」之要求),及勘驗或鑑定複製品,茍未經過人為作偽、變造,該複製品即係原件內容之重現,並未摻雜任何人之作用,致影響內容所顯現之真實性,如經合法調查,自有證據能力。至於能否藉由該複製品,證明確有與其具備同一性之原件存在,並作為被告有無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則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 (三)學者評釋:自英美法之最佳證據原則出發
(四)數位證據之驗真:
「驗真」程序之目的,乃在於確定該複製品與原儲存於載體之數位資訊具同一性之心證(即有無證據能力之判斷)。至於該複製品得否證明被告有無犯罪事實,則屬證明力之評價。 【延伸閱讀】 秋葵,《刑事訴訟法(含國民法官法)爭點提示演習書》,2版,2026年5月,頁7-120至7-125。 |
| 關鍵詞 | 數位證據、最佳證據原則、驗真法則 |
| 刊名 | 波霸取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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