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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律即無補償--既成道路所有權人只能咬牙吞下去嗎?
—金吉 (台大法研所公法組、律師高考及格、司法官特考及格、波斯納《行政法ISSUE解題書》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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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文 | 甲所有之A市內一筆土地因多年來供公眾通行使用,成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惟A市政府礙於經費,迄未為徵收,則甲得否請求徵收補償?就此,釋字第400號解釋曾表示:「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但本號解釋是否賦予甲請求徵收補償之公法上權利,實務、學說見解分歧: 一、否定說(實務):無法律即無補償 多數實務認為,固然釋字第400號解釋承認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已構成特別犧牲,惟亦強調國家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故現行法既未有法律規定人民得請求國家徵收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人民自無請求徵收補償之公法上權利。 二、肯定說(學說):特別犧牲補償請求權 學說普遍認為,國家基於公益目的侵害人民財產權時,享有源自憲法平等權及財產權保障之「特別犧牲補償請求權」以資對抗,乃基本權防禦功能之展現,若一概以法無明文為由,否定人民源自憲法之補償請求權,將架空基本權防禦功能,故若立法者怠於立法,即應容許人民類推適用相關規定或逕以憲法作為請求補償之依據。 【延伸閱讀】 |
| 關鍵詞 |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財產權、特別犧牲、損失補償 |
| 刊名 | 波霸取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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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期刊-上一篇 | 因應司律二試電腦化,刑法考科應如何準備? —鄒冬雨(臺北大學法研所刑事法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