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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的和做的不一樣該怎麼辦?從虐童條款修法,看懂「所知所犯」的考場陷阱!
—葉允(台大法研所刑法組、律師高考及格、波斯納《刑法文章爭點.考場即戰模版》作者)
內文

一、修法速覽

受到愷愷案引發社會對幼童保護關注的影響,去(202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針對刑法虐童、殺童條款進行重大修法,主要聚焦於對於「未滿七歲」嬰幼童的極度保護。未滿七歲的幼童在民法上為無行為能力人,欠缺自我保護與求救能力,因此國家動用最嚴厲的刑罰來宣示基本權的保障:

(一)增訂刑法第272條之1(殺害幼童罪與虐殺幼童罪)

1.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2.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3.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4.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修正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

1.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4.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5.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7.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國考預警:新修法下的「所知所犯」難題

(一)爭點意識
修法加重刑罰本身頂多影響實務的競合操作,對於司律考試而言重要性較低,在刑法考科上的意義無寧在於,「法條適用」上的爭議:蓋當行為人主觀認知(所知)與客觀事實(所犯)不一致時,特別是涉及「年齡」或「凌虐手段」等加重要素,便會引發所知所犯的經典爭點。

(二)實務與學說見解之歧異
面對主客觀不一致的情形,實務上往往僅以「所犯重於所知者,從其所知」等缺乏實質理據的結論性口訣草草帶過,不僅在論理上難以自圓其說,更可能產生嚴重的評價矛盾。事實上,在學說見解(如蔡聖偉老師)的深層解構中,無論是加重、減輕或是表面上看似排他互斥的構成要件,都可以透過實質不法內涵的檢視,找尋出彼此間的「邏輯包含關係」,進而妥善解決此類評價難題。

至於具體該如何靈活運用這套轉化法來破解考題陷阱,精準論證出低度不法範圍內的既遂責任,並在考卷上寫出讓閱卷老師眼睛一亮的漂亮論述?詳細的推演步驟與高分答題模板,就請大家趕緊翻開《刑法文章爭點.考場即戰模版》一探究竟吧!

【延伸閱讀】
可參考:葉允,《刑法文章爭點.考場即戰模版》,頁5-14~5-17。

關鍵詞 虐童條款、殺害幼童罪、所知所犯、排他互斥構成要件
刊名 波霸取經
期數  
該期刊-上一篇 新型科技偵查法(二)——無人機
—唯勳(臺北大學法研所刑法組、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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