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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想與偶然的過當防衛要如何論處?帶你一起看許恒達教授的月旦法學教室(註1)
—鄒冬雨(臺北大學法律碩士班、應屆律師高考及格、《刑法實戰模版學霸筆記書》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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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文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一直都是傳統刑法考點中的大魔王,其中結合了防衛過當的變形考點更是長年被學界所關注,雖然目前尚未成為國家考試中的常客,但卻具備相當的考相。本文即透過許恒達老師對於傳統見解的介紹與批判,並用簡單的實例操作,帶領讀者了解這個議題吧! 一、問題意識 刑法傳統三階層犯罪審查體系在面對「正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與「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偶然防衛)」,且同時交織「防衛過當」時的定性難題與體系衝突: (一)誤想防衛+手段過當(誤想過當防衛):在欠缺客觀防衛情狀時,行為人想像中的防衛手段若超出必要性,能否主張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減刑? (二)偶然防衛+手段過當(偶然過當防衛):行為人主觀加害、客觀巧合救助,若防衛手段過當,究應轉論故意未遂犯,抑或應回歸故意既遂罪以評價過當部分的實質結果不法? 二、學理分析 (一)誤想防衛之法律效果與「過當」審查 1.誤想防衛的處理理論: (1)嚴格罪責理論:屬於禁止錯誤,僅在罪責階層檢驗是否有不法意識及其可避免性(混淆事實錯誤與規範錯誤)。 (2)限制罪責理論:類推適用構成要件錯誤排除故意(難以說明為何先肯定故意又在不法層次否認故意)。 (3)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本文贊同):承認構成要件故意與故意違法行為,但在罪責階層因行為人本於防衛意識而欠缺「故意罪責非難」,阻卻故意罪責,轉論過失犯。 2.「誤想防衛過當」之否定: 防衛過當(刑法第23條但書)之減刑依據包含「不法縮減」與「罪責縮減」(心理恐慌致期待可能性降低)。在誤想防衛中,客觀上自始無防衛情狀存在,無從建構「不法縮減」,因此無適用防衛過當減刑之空間,僅能單純檢討過失犯。 (二)偶然防衛之定性與「過當」之體系衝突 1.偶然防衛的處理理論: (1)故意既遂犯說:阻卻違法必須主客觀要素兼備,欠缺防衛意識即無法阻卻違法,成立既遂犯。 (2)故意未遂犯說(通說):客觀上欠缺「結果不法」;但主觀具有加害犯意,故在不法階段直接排除既遂,轉論故意未遂罪。 2.偶然防衛過當之體系困境: (1)通說操作模式:先依偶然防衛排除結果不法轉論「故意未遂罪」;再於罪責階層審查防衛過當,因行為人欠缺防衛意識與恐懼緊張情狀(欠缺罪責縮減),故不得減刑,最終論以故意殺人未遂罪(不減刑)。 (2)許恒達老師之反思與批評論點:通說模式存在致命瑕疵。當行為手段過當(例如:只需打傷即可救助,卻故意將之打死),逾越必要手段的死亡結果已脫逸正當防衛容許範圍,該死亡結果不法根本無法被客觀防衛情狀抵銷。若依通說改論殺人未遂,將實質忽略過當產生的「死亡結果不法」。較合理解釋是:行為人無罪責縮減,應直接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方能充分評價過當侵害的結果不法。 三、實例解析 【案例事實】 甲與乙為鄰居,因長年土地界址糾紛而交惡成仇,乙多次揚言要對甲不利並揚言要「抄甲全家」。 某日深夜,天色昏暗且甲宅庭院燈光昏暗。乙的私人管家丙受乙之託,深夜前來甲宅信箱投遞民事和解協議書草案。甲在屋內聽見庭院鐵門聲響與腳步聲,從窗戶瞥見庭院內有一身形壯碩黑影(實為丙)手持長條狀金屬物體(實為大型金屬長夾手電筒)。甲誤以為乙真如平日揚言帶著開山刀前來尋仇行凶,心生恐懼,為先下手為強保護自己,遂隨手拿起屋內之金屬球棒衝出後門繞至黑影後方。 甲未先予口頭呼喊確認人別,即直接從背後持金屬球棒朝該黑影之頭部猛烈重擊數下,該黑影當場頭骨碎裂倒地。甲開燈查看,赫然發現遭其擊斃者並非乙,而是乙僱用的管家丙(丙送醫不治身亡)。 甲誤殺丙後心慌意亂,但旋即轉念認為「既然已經殺人,不如一不做二不休,直接將真正的仇人乙斬草除根」。甲遂手持沾血球棒,直接破門闖入隔壁乙宅。甲闖入臥室時,正好撞見乙正將其受僱之女傭丁壓制在床上強脫衣物、企圖強制性交,丁正極力呼救抵抗。甲見狀完全不管丁之安危,心中唯一的念頭只是「除掉乙」,遂趁乙背對自己不及防備之際,舉起球棒朝乙的後腦全力猛擊數下,致乙當場死亡,丁女因此倖免於難。 (一)前段行為:甲誤將管家丙認作仇人乙並持球棒擊斃 1.不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既遂罪: 甲誤認丙為乙,僅屬等價客體錯誤(動機錯誤),構成要件該當。甲誤認有不法侵害而防衛,屬誤想防衛,無法阻卻違法。依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甲本於防衛意識動手,阻卻故意罪責,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2.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甲事前有充分機會窺視或呼叫確認人別,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具過失罪責。又因客觀上根本無防衛情狀,不符合防衛過當的不法減輕要件,不適用刑法第23條但書減刑,甲成立本罪。 (二)後段行為:甲闖入乙家擊斃正要強制性交丁女的乙 1.侵入住居部分:不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乙正對丁實行現在不法侵害,甲破門客觀上為必要救助手段,具防衛情狀。甲雖無防衛意識(偶然防衛),但因欠缺實質結果不法,不成立侵入住居既遂;而刑法第306條不罰未遂,故不成立犯罪。 2.殺害乙部分: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故意殺人未遂罪(依通說) (1)阻卻既遂:客觀上有丁遭侵害之情狀,但甲手段超出必要程度(過當),且主觀無防衛意思,屬「偶然過當防衛」。依通說實質不法評價,直接排除殺人既遂犯之適用,轉論殺人未遂。 (2)排除過當減刑:防衛過當減刑須兼備「不法縮減」與「罪責縮減」,甲出於純粹惡意加害,欠缺慌亂恐懼之減責事由,不得適用刑法第23條但書減刑,逕論以殺人未遂罪。 (三)競合 甲先後兩次獨立行為,分別成立過失致死罪與故意殺人未遂罪,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 四、考點對照表
註1.〈誤想/偶然過當防衛〉,作者:許恒達(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出處:《月旦法學教室》第272期,2025年6月,頁49-57。 【延伸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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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 誤想防衛、偶然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防衛過當、誤想防衛過當 | |||||||||
| 刊名 | 波霸取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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