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裁判精選──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113台上大4096裁定)

文章發表:2026/02/22

民事法裁判精選──監護人權限在侵權責任法中的地位(113台上2248判決)


【本文試讀】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

【相關條文】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關鍵詞】

【裁判摘錄】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

【導 讀】
本判決指出,(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必行為人若履行該作為義務,則法益侵害結果「必然」或「幾近」確定不會發生,始能令對於違反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所生法益侵害結果負責。本件案情可供參考,另應注意基於個案拘束原則,本判決不受民事判決認定之拘束。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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