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鑑定與法院之實質審判權

文章發表:2017/02/12

醫事鑑定與法院之實質審判權

有鑑於台灣醫事鑑定多採機關鑑定模式,以鑑定機關為名義出具意見書,僅記載合議之結論,不記載合議之過程與不同意見,且不派員到庭說明與接受詰問,形式上剝奪了司法檢察機關對鑑定意見進行證據調查之可能;而司法檢察機關亦欠缺審查鑑定意見之實質能力。是以「醫事鑑定與法院之實質審判權」為題,邀請吳志正老師、楊秀儀老師、王志嘉醫師與姚念慈法官進行座談,從醫界、法界、學界、與實務界不同面向切入,提出精闢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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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編:邱玟惠
  • 作者:吳志正.楊秀儀.王志嘉.姚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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