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民事法】惡性胸腺腫瘤延誤診斷案(學習式判解評析)
文章發表:2026/04/08
5年存活率 vs. 10年存活率
壹、案件事實
病患P於2009年7月25日前往乙醫院接受胸部X光檢查,發現胸部縱膈腔及肺門處有明顯腫塊陰影,另於肋膜上也有多處腫塊,經電腦斷層與切片檢查確認為惡性胸腺瘤第四期。嗣P調取前於2007年9月間於甲醫院健康檢查所拍攝之胸部X光片,發現腫瘤於斯時已明顯可見,惟當時檢查報告為正常。因P於美國執業,遂返美治療。
病患P主張:甲醫院放射科主任M與判讀醫師N誤判X光片,使伊未能及時診斷並接受治療,迨近兩年後方確診為胸腺腫瘤,致病情擴大至必須先接受兩回化學治療,再為廣泛範圍之手術,術後再追加一次化學治療,且生存機會驟降,顯有未盡醫療上必要注意之重大過失,構成侵害伊生命權之侵權行為,使伊之存活機會由第一期之90%降低到第四期之25%而喪失65%,並受有額外接受化學治療與廣泛手術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醫方抗辯:除作無過失抗辯外,另稱以胸部X光無法判讀當時是否罹患惡性胸腺瘤,必須仰賴手術及病理切片顯微鏡下才可直接確認惡性胸腺瘤侵犯之範圍與期數,是以原告主張因系爭X光片判讀錯誤,致其喪失至少65%之存活機會,為原告臆測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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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事實概要
原告於2009年7月25日因腹痛伴有發燒現象,前往乙醫院急診處就診,於接受胸部X光檢查後,該院醫師發現其胸部縱膈(mediastinum)及肺門(hilum)處有明顯腫塊陰影,另於肋膜上也有多處腫塊,經住院接受電腦斷層影像檢查後顯示「左胸肋腔有多發性結節與腫塊,最大之腫瘤位於左側胸腔上部,有7×6×8.3公分大小、左側胸肋膜積水、主氣管旁有多發性淋巴結腫大,最大達到1.4公分,另在右腸繫膜接近迴盲瓣區域之有多發性小淋巴結」。嗣後就腫瘤為穿刺切片檢查,確認為惡性胸腺瘤(malignan thymoma)。原告於乙醫院住院期間,調閱其前於2007年9月12日在甲醫院接受健康檢查拍攝之胸部X光片,經乙醫院醫師檢視發現健檢當時已可見原告胸部之腫瘤,惟甲醫院核發之檢查報告,關於胸部X光部分之結論為正常。原告主張甲醫院為其健檢X光片進行判讀之放射科專科A醫師、總結檢查結果後負責核發健檢報告之B醫師,就X光片之判讀有疏失,並對A、B醫師及甲醫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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