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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73期 精彩內容



圖示說明:文章影音


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4號判決評析|黃俊杰、黃姿文
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評釋|謝哲勝
關於民法第259條第2款契約解除後對利息之時效請求權探討──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林清汶
 
約定贍養費事件之實體與程序──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李太正
 
持用公務加油卡支付私車油費的刑事責任──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許恒達
 

被告以外之人未經具結之偵訊筆錄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違憲疑義之探討|林石猛
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與證據能力之相對性──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判決|黃翰義
消費者債務清算程序之別除權──其價值顧慮及行使方法|郭玉林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事責任之檢討:以強冠劣油案為中心|許恒達
 
醫療訴訟之鑑定與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台上第227號民事判決評析|李慶松
 
權利失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766號判決|洪瑩容
 
以民事訴訟法視角看公營事業股權轉讓裁判─論政府股東於民營化事業的公司治理角色|林家祺、陳瑋佑、廖蕙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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