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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84期 精彩內容



圖示說明:文章影音


抄襲、引用與掛名的學術倫理爭議──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許育典
 
醫療過失案件中急重症患者與有過失之探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向明恩
新型人身損害概念──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戴奧辛污染案」談起|吳志正
 
另案監察及其所取得的通訊內容的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李榮耕
 
「顯有不可信」或「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論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的基礎法理與運用
──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3號刑事判決|蘇凱平

論最高法院得否自為無罪判決|黃瑞華

離婚慰撫金的法律資料分析初探|黃詩淳、李容萱、邵軒磊
行政訴訟中法院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的實證研究|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 主編

定作人違反協力之附隨義務,承攬人得據以請求賠償(106台上466)|曾品傑
 
背景、聲音或對話內容,皆屬合法通訊監察之範圍(107台上4581)|林鈺雄、王士帆
 

輔助參加之確定判決效力-既判力、爭點效抑或參加效?|劉明生
 
第一次銷售之擬制同意與權利耗盡:評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14號判決|沈宗倫
 
醫療過失之判斷—以醫療法第82條之修正為核心|林欣頤
 
都市更新之正當法律程序與實務裁判(決議)評析|林家祺、林明鏘、陳愛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