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辯論終結前、後移轉標的物將影響既判力所涵括之主體,以往之探討多著重在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54條、第401條1項中段之互動關係(即言詞辯論終結前移轉標的物),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01號判決將焦點移至言詞辯論終結「後」移轉標的物,學者劉明生並提出本法第401條第1項特定繼受人目的性限縮之三階段,供實務有標準可循,值得注意的是,學者劉明生對於特定繼受人是否受既判力效力所及之體系與學者許士宦著重以程序保障作為既判力擴張之正當化基礎所建構之體系極其不同,讀者們需加以區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