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瑀如李莉苓
內容簡介
 

主講人

戴瑀如 │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李莉苓 │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庭長

民國99年增訂民法第1118-1條,在扶養權利人對義務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曾有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扶養義務人即可主張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此一規定在實體法中,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的觀念,使該扶養權利與義務不再單純因身分關係發生,卻須加入對價關係的考量,從而讓扶養的性質產生變動,重啟扶養篇章規定妥適性的檢討。於程序法中,則因扶養權利人為取得公扶養,卻須先排除私扶養之目的下,向法院頻頻興訟,提起減免扶養義務之程序,而增加法院的負擔。針對此一問題,本講座將以學理與實務角度出發,就此類爭訟進行分析,並提出相關之修法建議。

【講 綱】
  • 一、實體法上的面向
  • (一) 扶養義務之性質與種類
  • (二) 扶養義務人的範圍與順位
  • (三) 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的要件與行使方式
  • (四) 社會法之相關規定
  • 二、程序法上的面向
  • (一)調解程序中所生的疑難
  • (二)法院與行政機關的權責
  • 三、民法第1118-1之修法建議
  • 大法庭裁定:「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之收養」家事事件法爭議問題研討論家事事件法中之婚姻訴訟事件──從實體法的觀點最高法院的繼承法軌跡─近年之繼承法見解探討與二審判決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