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讀者文摘
主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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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 綱】 議題一:人頭帳戶提供者的洗錢刑責
一、詐騙集團成員是否成立一般洗錢罪
二、車手是否成立一般洗錢罪
三、提供帳戶者是否成立一般洗錢罪(含許恒達老師個人見解)
出處:人頭帳戶提供者的洗錢刑責/許恒達 《月旦法學雜誌/第319期/2021年12月出版》
議題二:論裁判上一罪與再審聲請之審理對象
一、受判決人可否為其利益,僅就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事實,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該部分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
二、受判決人為其利益,就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事實,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不能證明該部分犯罪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
三、若裁判上一罪之一部犯罪事實開啟再審,他部犯罪事實是否亦成為再審之審理對象?
出處:論裁判上一罪與再審聲請之審理對象/謝煜偉 《月旦法學雜誌/第319期/2021年12月出版》
議題三:再探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
一、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價額時應如何處理?
二、倘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價額時,是否應返還超出部分?
三、修法後,否定返還論者改採吸收說,而不當得利返還說之見解並無不同
四、陳明楷老師見解:應採不當得利返還說
出處:再探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陳明楷 《月旦法學雜誌/第319期/2021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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