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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宗旨 Mission Statement

 

  當代許多重要的民法典都在進行程度不一的修訂、調整或翻新,如2001年11月德國民法的現代化及之前親子關係改革法(Kindschaftsrechtsreformgesetz)、繼承權地位平等法(Erbrechtsgleichstellungsgesetz)、子女撫養法(Kindesunterhaltsgesetz)和結婚權法(Eheschliessungsrechtsgesetz)的改革,1992年荷蘭民法新法(Nieuw Burgerlijk Wetboek)的翻新,後者將民法分為八編,分別是:自然人與家庭法、法人、財產法總則、繼承法、物權法、債法總則、債法分則、運送法,如果把還在討論中尚未定案的智慧財產權(第九編)與國際私法(第十編)納入,其民法體例遠超出傳統歐陸的民法結構。更近的俄羅斯民法則分為四部共七編,涵蓋:總則、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債法總則、債之種類、繼承法、國際私法、智力活動成果和個別化手段的權利。此外,個別的修正,如瑞士聯邦司法部1999年提出的責任法制修正準備草案(Vorentwurf zu einem Bundesgesetz uber die Revision und Vereinheitlichung des Haftpflichtrechts),及奧地利司法部於2005年6月所公布,由學界工作小組所擬定的損害賠償法制修正草案(Griss, Der Entwurf eines neuen osterreichischen Schadenersatzrechts, JBl 2005, S. 273),擬大幅修正現行民法典中的規範,將特殊的侵權行為態樣導入危險責任。這些新近民法立法活動對民法內容的擴充,隱隱然已指向民法的再法典化,而非去法典化。

  宏觀的看,現在正有兩股力量在推動民法的再法典化,其一是歐洲私法的統一與歐洲民法典的制定,這是民法典在歐陸空間的整合運動。歐體執委會於2001年7月11日正式對於歐洲議會遞交就歐洲私法進行整合的通告(EGABl. 2001 C 255/1),2003年3月15日並公布行動計畫(EUABl. 2003 C 63/1),預計在2010年前,就民事法律的整合,凝聚共識。而學界在此之前,已作了相當多的努力,丹麥學者Ole Lando帶領的歐洲契約法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European Contract Law),已於1995年、2000年、2003年,分別提出歐洲契約法原則(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第一到三冊,比較歐陸各國契約法中的要件及實務學說,擇其優者作為未來歐洲民法法典化時的理想類型。歐洲學界也掀起為爭取未來執委會青睞的學界草案競爭,如:義大利Pavia大學Gandolfi教授所領銜的「Pavia工作小組」,所擬具的「歐洲契約法法典」(Code Europeen des Contrats; European Contract Code)「準備草案」,於2002年對外出版其第一卷第一冊。而成立於1999年的「歐洲民法典研究小組」(Study Group on a European Civil Code),則是由德國學者 von Bar所主持(一般稱為von Bar小組),其研究草擬的學界草案包括但不限於契約法制及買賣,其已出版及將陸續出版中的條文及研究成果,包括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無因管理等法定債之發生原因、並兼及其他類型之債如贈與、保證,甚至新型態的電子商務等各種債之類型,並觸及動產物權移轉等比較法上的重大爭議課題,儼然重訂一部完整的債法法典。在侵權行為法的領域,1992年荷蘭學者 Spier與奧地利學者Koziol主持的「歐洲侵權行為法小組」(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 (一般又稱其為Tilbung小組),就侵權行為規範各個要件及態樣的研究,即曾出版八大冊的Unification of Tort Law系列,自2001年起所舉辦的European Tort Law年會及每年出版的Yearbook,更是歐洲侵權行為法學界的年度大事。在此扎實的基礎上,2005年2月出版的「歐洲侵權行為法原則」(Prin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在未來執委會草擬歐洲侵權行為法時,必然能占有一席之地。

  綜觀歐洲學界對於未來歐洲民法草案的擬定,仍多集中在契約法及侵權行為法上。親屬法、繼承法整合雖有討論,但尚未見成型的學界草案。物權法部分,則往往附隨在契約法整合時,對於是否要賦予債權契約有物權移轉的效力的討論。至少von Bar的歐洲民法典研究小組相當積極的處理此一課題,並仍堅守過去羅馬法下「交付行為原則」(Traditionsprinzip)的規範模式。

  另一股備受注意的力量則是中國大陸民法典的立法,相對於歐陸民法的典範轉移,中國的立法是屬於跨越斷層、從無到有中的典範重建,2002年12月,一部以匯編式呈現的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中對民法典框架體例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編等八篇。基本上,法典化程度也超過了傳統的民法典。

  台灣的民法典近幾年也進行了幾次的內容微調,包括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都是在既有的體系框架下作細部的、技術的改善調整,與當代其他國家的法典化運動相較,只能說是小幅度的變革,放眼未來,在新一波民法再法典化的浪潮下,台灣的民法是否需要思考新的方向,值得討論。   

 

計劃內容 About Our Project

  對於民法典範的新思考,本計畫擬先探討民法典的基本理論,設定如下的六項議題作為第一階段
  基礎問題的討論。


•議題一:法典化理論:民法典功能與法典繁簡 ─以侵權行為法與特別侵權行為法的統合或分立為例
    傳統民法典具有廣泛性與一致性的特徵,透過抽象規定來處理全部的私法事務並經由完整的體系規定提供正確的解答。惟隨著現代經濟生活事務繁複程度的增加,致許多民事規定散落在個別的特別法中,形成非常分散的民事規則,在此背景之下,民法典究竟應該是小而美的基本規則,提供問題解決的基本原理;還是大而全的資料庫,所有的基本規定與特別規定,均可在民法典中搜尋得到。這方面的討論,特別是侵權行為特別規定的大量增加與分散,在鐵路、航空、核能、環污等特別法中均有一、二個相關條文,是否要將這些散落各處的特別規定集中至民法典的特殊權行為之下,或者維持「普通法」定位,但把已經從量變到質變的新侵權責任類型或原則納入,此一立法政策的重大選擇,涉及當代民法典功能的討論,故以侵權法發展趨勢作為現代民法典任務的基本論述適例。

•議題二:民法的實質化 ─以交易地位不對等的平衡及消費者保護的發展趨勢為例
    在第一波的法典化中,大部分歐陸國家採行民商分立,不過,二十世紀末又出現新的發展─消費者法的產生,致民法典的內容有了新的面貌,一般民法典(形式理性)和特別的消費者法(實質保護)的分合,已成為另一指標性議題。有些國家開始將消費者保護的相關規定整合進原來的民法典中,如德國的新債法,不僅把原來僅為「經濟人」(Wirtschaftsperson)的消費者納入民法典,和自然人一樣成為民法權利義務的主體,並明文規定特定的消費者契約類型。 交易地位不對等的平衡已成為現代工業社會下契約法的重要課題,二十世紀民法的變遷過程,實際上是由形式入實質的一個趨勢,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備受重視。實質化(Materialisierung)包括二個意涵,一為締約程序的實質化,一為締約結果的實質化,現代許多制度工具的發展,如資訊義務的強化、悔約權的引入、契約內容的控制,均與民法的實質化有關,前二者偏重程序面,後者則偏重結果面。因此,當代民法對於交易地位不對等的重視與平衡,遂成為重要的觀察點。大部分成熟的民法典都是以十九世紀自由放任的社會經濟哲學作為基礎,同時藉由權利濫用、誠信原則、嚴格責任、不當得利等制度作為舒壓活門,並在民法典之外,設立諸多特殊規定的特別民法。未來的民法典範,究竟應該持續立基於形式理性的立場,還是應該加入更多社會保護的油,將許多外生於舊民法典之外的特殊保護規定納入民法的基本規定之中,便成為待深究的前提問題。

•議題三:財產法體系原則 ─以物權法定原則的當代意義為例
    物權法定是傳統歐陸民法典中的重要基本原則,透過類型與內容的法定,以利於物權的公示,確保交易的安全與迅速。相對於債法貫徹的契約自由原則,遂有債物二分的體例。此外,傳統上不動產與動產的二分法,是物權利用方式的出發點,然而,荷蘭的新民法,以登記物跟非登記物的二分法,其交易分別建立於交付與登記的制度上,此一情勢,一則因高價動產可滿足擔保的需求,二則因電子、網路科技的發達,大幅提高了登記制度的產能,也已出現重大變遷,荷蘭的新民法便開始建立登記物與非登記物的二分法,提供了物權利用新方式的不同思考觀點。而且,在現代網路資訊社會中,權利內容的登記成本、公示成本與搜尋成本,均已大為降低,登記制度的運用當可超脫傳統的不動產範圍,在此意義之下,物權法定所欲達成的公示與交易安全,在一定範圍內應可藉由登記制度的應用來達成,登記可成為未來財產法體系的結構因素,如此一來,走向緩和的物權法定,在未來社會的存在意義為何,財產法體系是否將可重新建構,應可作為財產權體系典範轉移的再思考適例。

•議題四:公私法的接軌 ─以民法中轉介條款的解釋適用為例
    調整私人關係的民法和調整國家與人民關係的公法,本來各有領域,規範原則與技術也大異其趣,當國家擴大對私領域的干預後,公法跟私法糾纏的情況增加,許多法律的部門化,如勞工法、醫事法、環境法、資訊法、建築法等,均具有公私法混合的特點。而公私法之間的齟齬,公法的公共利益考量應該有原則上優先的地位,這一點,各國民法縱未如荷蘭新民法(Art. 3:14 NBW)那樣明文規定,實際運作起來也莫不如此。此一容讓,反而使得民法典不必隨公法的左右擺盪而起舞,民法典越能維持私法的純淨性,越有其持久性。然而,現代民法的許多部分,確實會受國家干預及政策考量的影響,不全然是政策中立的,在公法跟私法仍維持二分的體系原則下,民法典中如何將透過轉介條款(如我國民法§71、§72、§184 II、§765)將公法上的政策考量納入解釋適用,也是一項重要的議題。對處於管制革新的歐洲國家,和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中國,能否建立妥善的整合機制,無疑都在考驗新民法的回應能力。

•議題五:民法典的經濟功能 ─以經濟分析作為規則制定適用之思考為例
    民法作為規範經濟生活的基本法律,在經濟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如何作最大效率的利用,應為法律政策的考量,民法典的功能之一,應可承擔有限資源的最適分配,為經濟生活的參與,提供一套適當的遊戲規則。經濟分析對於交易成本、行為誘因、投機行為的處理,提供了不少值得參考的觀點,對於現代的法學研究,法律經濟分析的價值也漸受重視,對於不同構造的法律制度,處理相同具體問題的類似結果,法律經濟分析對於異中求同,提供了另一種答案。在此意義之下,經濟效率、減少交易成本、避免投機行為等問題,可否明確納入作為民法典的規範目的之一,亦值得加以探討。

•議題六:民法典體例的新氣象
    在現代新一波的民法典中,體例的龐大程度更甚以往,有由簡入繁的趨勢,反映出現代民事關係的複雜化程度,在此背景之下,舊有的民法典體例是否有重新調整的必要?哪些規定應否納入民法典中(如知識產權或國際私法)?哪些規定應作重新調整(如總則編)?應該都可以再重新思考。


計畫進行方式 Project Operation

 

  民法典新典範的探尋,是一項相當艱難的工作,需要相當多的討論,循序漸進,從抽象而漸次聚集,以形成共識,因此,需要在民法學界進行一定的動員與組織,藉由眾人的討論,方能獲致成果。是故,本計畫擬工作坊的形式,建立一個討論民法典的溝通平台,利用網站或網頁的建立,讓分散在北中南的民法學者,甚至於有興趣的大陸、香港、澳門地區的學者,都可以共同參與此議題的研究討論,透過網頁的交流與議題的設立,鼓勵其將自己的想法表達出來,並不拘泥於正式的論文格式,任何形式的文字表述皆可。 同時也計畫將第一階段設立的六項議題,分地舉行研討會或座談會,以擴展對話程度及凝聚共識。

預期成果 Result

 

  本計畫希望能將第一階段的研究成果,出版有關民法典基本理論的論文集,同時也會以第一階段的研究成果作為基礎,賡續進行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的研究討論。

   第二階段擬擴展國際交流的視野,從第一階段的討論中,挑選特定的議題,舉辦國際研討會,希望能在兩岸四地(台、港、澳、大陸)邀集民法學者就民法典議題展開密切的交流,並通過國際研討會的舉辦,把歐洲的民法典討論吸納進來。

  第三階段的工作則擬以新民法典的理論作基礎,展開草擬新民法典的嘗試,討論出民法典的新結構與體例,以及新的立法原則,再分別草擬其條文,作為表達學說觀點的所謂「另類民法典」(alternative civil code),俟各種條件發展更成熟時,可進一步成為重編民法的基礎。同時配合中國大陸民法典的制訂,由兩岸四地青壯輩學者合作,在新民法典思維的基礎上試擬一部更具宏觀視野的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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