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許多重要的民法典都在進行程度不一的修訂、調整或翻新,如2001年11月德國民法的現代化及之前親子關係改革法(Kindschaftsrechtsreformgesetz)、繼承權地位平等法(Erbrechtsgleichstellungsgesetz)、子女撫養法(Kindesunterhaltsgesetz)和結婚權法(Eheschliessungsrechtsgesetz)的改革,1992年荷蘭民法新法(Nieuw Burgerlijk Wetboek)的翻新,後者將民法分為八編,分別是:自然人與家庭法、法人、財產法總則、繼承法、物權法、債法總則、債法分則、運送法,如果把還在討論中尚未定案的智慧財產權(第九編)與國際私法(第十編)納入,其民法體例遠超出傳統歐陸的民法結構。更近的俄羅斯民法則分為四部共七編,涵蓋:總則、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債法總則、債之種類、繼承法、國際私法、智力活動成果和個別化手段的權利。此外,個別的修正,如瑞士聯邦司法部1999年提出的責任法制修正準備草案(Vorentwurf zu einem Bundesgesetz uber die Revision und Vereinheitlichung des Haftpflichtrechts),及奧地利司法部於2005年6月所公布,由學界工作小組所擬定的損害賠償法制修正草案(Griss, Der Entwurf eines neuen osterreichischen Schadenersatzrechts, JBl 2005, S. 273),擬大幅修正現行民法典中的規範,將特殊的侵權行為態樣導入危險責任。這些新近民法立法活動對民法內容的擴充,隱隱然已指向民法的再法典化,而非去法典化。
宏觀的看,現在正有兩股力量在推動民法的再法典化,其一是歐洲私法的統一與歐洲民法典的制定,這是民法典在歐陸空間的整合運動。歐體執委會於2001年7月11日正式對於歐洲議會遞交就歐洲私法進行整合的通告(EGABl. 2001 C 255/1),2003年3月15日並公布行動計畫(EUABl. 2003 C 63/1),預計在2010年前,就民事法律的整合,凝聚共識。而學界在此之前,已作了相當多的努力,丹麥學者Ole Lando帶領的歐洲契約法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European Contract Law),已於1995年、2000年、2003年,分別提出歐洲契約法原則(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第一到三冊,比較歐陸各國契約法中的要件及實務學說,擇其優者作為未來歐洲民法法典化時的理想類型。歐洲學界也掀起為爭取未來執委會青睞的學界草案競爭,如:義大利Pavia大學Gandolfi教授所領銜的「Pavia工作小組」,所擬具的「歐洲契約法法典」(Code Europeen des Contrats; European Contract Code)「準備草案」,於2002年對外出版其第一卷第一冊。而成立於1999年的「歐洲民法典研究小組」(Study Group on a European Civil Code),則是由德國學者 von Bar所主持(一般稱為von Bar小組),其研究草擬的學界草案包括但不限於契約法制及買賣,其已出版及將陸續出版中的條文及研究成果,包括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無因管理等法定債之發生原因、並兼及其他類型之債如贈與、保證,甚至新型態的電子商務等各種債之類型,並觸及動產物權移轉等比較法上的重大爭議課題,儼然重訂一部完整的債法法典。在侵權行為法的領域,1992年荷蘭學者 Spier與奧地利學者Koziol主持的「歐洲侵權行為法小組」(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 (一般又稱其為Tilbung小組),就侵權行為規範各個要件及態樣的研究,即曾出版八大冊的Unification of Tort Law系列,自2001年起所舉辦的European Tort Law年會及每年出版的Yearbook,更是歐洲侵權行為法學界的年度大事。在此扎實的基礎上,2005年2月出版的「歐洲侵權行為法原則」(Prin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在未來執委會草擬歐洲侵權行為法時,必然能占有一席之地。
綜觀歐洲學界對於未來歐洲民法草案的擬定,仍多集中在契約法及侵權行為法上。親屬法、繼承法整合雖有討論,但尚未見成型的學界草案。物權法部分,則往往附隨在契約法整合時,對於是否要賦予債權契約有物權移轉的效力的討論。至少von Bar的歐洲民法典研究小組相當積極的處理此一課題,並仍堅守過去羅馬法下「交付行為原則」(Traditionsprinzip)的規範模式。
另一股備受注意的力量則是中國大陸民法典的立法,相對於歐陸民法的典範轉移,中國的立法是屬於跨越斷層、從無到有中的典範重建,2002年12月,一部以匯編式呈現的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中對民法典框架體例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編等八篇。基本上,法典化程度也超過了傳統的民法典。
台灣的民法典近幾年也進行了幾次的內容微調,包括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都是在既有的體系框架下作細部的、技術的改善調整,與當代其他國家的法典化運動相較,只能說是小幅度的變革,放眼未來,在新一波民法再法典化的浪潮下,台灣的民法是否需要思考新的方向,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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