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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作者:黃鈺華、黃鈺華、蔡佩芳

出版社:元照出版公司

出版日:2019/02

內容

  「政府採購法」在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為「定作工程」、「買受、定製、承租財物」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這部法律自從民國8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超過十九年;是國內少數在立法並開始實施之後,即被高度適用,而且內容快速充實的法律。雖然法律部分內容仍有一些爭議或不完美,但基本上仍符合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以興利防弊「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法律所規定的目標。
  本書依照政府採購法內容,詳細介紹政府採購的意旨、採購的重要原則、機構安排、政府採購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除了政府採購法本身外,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政府採購相關事項所制定的施行細則及三十多個子法,也納入本書的說明體系中。另政府採購法歷次修正,以及重要修正的背景與新條文的應有解釋,亦為本書各版加強說明的重點。
  本書希望對負責採購決策、執行採購工作、參與投標、從事法律實務、研究採購法者、在校學生學習政府採購法的學生,都有一些幫助。

相關講座:

  • 政府採購法修正條文及停權制度之評析/顏玉明 教授
  • 從實務面探討公共工程變更設計及結算驗收所遇問題及解決之道/黃宗文 科長
  • 政府採購法行賄法律責任之探討—以2019年之採購法反貪增訂修文為中心/林家祺 教授
  • 政府採購法停權制度之探討/陳錦芳 律師
  • 目錄

    六版序/蔡佩芳
    三版序/黃鈺華

    前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1
     第二條 採購之定義/1
     第三條 採購主體/9
     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之適用/19
     第五條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25
     第六條 公平合理原則/27
     第七條 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30
     第八條 廠商之定義/37
     第九條 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39
     第十條 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40
     第十一條 採購資訊之蒐集及採購人員之培訓/41
     第十二條 上級機關之監辦─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42
     第十三條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會同監辦─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47
     第十四條 分批辦理採購/52
     第十五條 承(監)辦採購人員之迴避/55
     第十六條 請託、關說/59
     第十七條 外國廠商參與採購之適用原則/60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八條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65
     第十九條 公開招標原則/67
     第二十條 得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情形/67
     第二十一條 合格廠商名單之建立/72
     第二十二條 得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74
     第二十三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94
     第二十四條 統包/100
     第二十五條 共同投標/104
     第二十六條 技術規格之訂定/108
     第二十七條 採購資訊之公告/116
     第二十八條 等標期/118
     第二十九條 資格審查文件之發給/121
     第三十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122
     第三十一條 押標金之發還/133
     第三十二條 擔保責任之記載/140
     第三十三條 投標文件之遞送/142
     第三十四條 機關之保密義務/145
     第三十五條 替代方案之提出/147
     第三十六條 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150
     第三十七條 不當限制競爭之禁止/157
     第三十八條 政黨及其關係企業投標之禁止/159
     第三十九條 委託專案管理/161
     第四十條 委託機關代辦採購/162
     第四十一條 招標文件之釋疑/165
     第四十二條 分段開標/167
     第四十三條 內國優先措施之採用/168
     第四十四條 國內廠商優先決標/170

    第三章 決 標
     第四十五條 開標/173
     第四十六條 底價/174
     第四十七條 得不訂底價之情形/177
     第四十八條 決標/179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報價/183
     第五十條 個別廠商投標不予接受之情形及處理/186
     第五十一條 投標文件之審查/192
     第五十二條 決標原則/194
     第五十三條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之處理/203
     第五十四條 最低標價逾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206
     第五十五條 協商措施之採行/207
     第五十六條 最有利標/208
     第五十七條 協商原則/213
     第五十八條 標價偏低之處理/217
     第五十九條 採購契約價款/223
     第六十條 未依通知辦理之效果/226
     第六十一條 決標結果之公開/227
     第六十二條 決標資料之彙送/229

    第四章 履約管理
     第六十三條 採購契約要項/231
     第六十四條 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233
     第六十五條 轉包之禁止/234
     第六十六條 違法轉包之責任/237
     第六十七條 分 包/238
     第六十八條 權利質權之標的/243
     第六十九條 履約爭議之調解(刪除)/244
     第七十條 履約過程中之查驗/244

    第五章 驗 收
     第七十一條 驗收之辦理/249
     第七十二條 驗收原則/254
     第七十三條 驗收證明/258
     第七十三條之一 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259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七十四條 申訴/261
     第七十五條 異議/263
     第七十六條 不服異議結果之申訴/267
     第七十七條 申訴書應記載事項/270
     第七十八條 申訴程序/271
     第七十九條 申訴不合法/272
     第八十條 申訴之審議暨費用之收取/273
     第八十一條 申訴之撤回/275
     第八十二條 審議判斷之作成/275
     第八十三條 審議判斷之效力/277
     第八十四條 機關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278
     第八十五條 採購行為違反法令/278
     第八十五條之一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之處理/280
     第八十五條之二 申請調解費用之收取/287
     第八十五條之三 書面調解建議/289
     第八十五條之四 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292
     第八十六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置/293

    第七章 罰 則
     第八十七條 圍標之處罰/297
     第八十八條 綁標之處罰/305
     第八十九條 洩漏採購秘密之處罰/306
     第九十條 妨害採購之處罰/307
     第九十一條 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308
     第九十二條 法人之處罰/309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共同供應契約/311
     第九十三條之一 電子化採購/314
     第九十四條 評選委員會之設置/315
     第九十五條 專業採購人員/320
     第九十六條 環保產品優先採購/321
     第九十七條 扶助中小企業/326
     第九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僱用/328
     第九十九條 甄選投資廠商程序之適用/335
     第一百條 採購之查核與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340
     第一百零一條 不良廠商/342
     第一百零二條 不良廠商通知之異議/352
     第一百零三條 不良廠商投標之限制/353
     第一百零四條 軍事機關之採購/355
     第一百零五條 緊急採購及其他特別採購/358
     第一百零六條 國外採購/364
     第一百零七條 文件之保存/366
     第一百零八條 採購稽核小組/367
     第一百零九條 審計機關之稽察/371
     第一百十條 機關訴訟/371
     第一百十一條 巨額或重大採購之效益評估/372
     第一百十二條 採購倫理準則之制定/374
     第一百十三條 施行細則之制定/377
     第一百十四條 施行日/377

    附 錄/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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