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註冊第OO號「食品套袋」(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0年7月1日至109年3月23日。甲、乙二人於105年1月17日,就乙所生產、製造、販售之「食品套袋」侵害系爭專利權一事簽訂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嗣乙又製作並販賣系爭產品,且該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文義範圍,甲乃於107年7月7日依系爭和解書第3、5條約定,訴請乙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律師費)、80萬元(違約金),案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第一審)乙應給付甲100萬元,乙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第二審)駁回上訴而確定,事後,當事人甲因於前案訴訟僅係一部請求被告賠償80萬元,並聲明保留其餘請求權,且亦無表明僅為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故原告甲於前案訴訟未請求之2,920萬元,非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爰依和解書第5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及就賠償金額先為一部請求,保留其餘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甲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試問:
(一)若您為本案乙之辯護律師,您會如何為抗辯之聲明?
(二)設若您為本件訴訟(後案)之法院,甲之起訴請求是否為合法。
知識點一部請求、既判力、舊同一事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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