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導管手術醫療事故之刑事責任(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6/08/03

黃浥昕 編譯

令和3(わ)年第1097號業務上過失致死事件
令和6年4月15日大阪地方裁判所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患者A(當時68至69歲)患有路易氏體失智症等疾病,入住失智症共同照護中心,因原因不明的褥瘡惡化,遂至大阪府某社會醫療法人甲醫院(被告醫院)治療,主治醫師(被告人)考量A的營養狀況不佳及日後的藥物施打需求,於2017年11月22日為A進行心導管手術。被告人從鼠蹊部插入心靜脈導管時,本應於插入導管時確實掌握導引線,並於完成導管插入後確實拔除,卻於插入導管後遺忘拔除導引線,使其遺留於患者體內。術後A在甲醫院住院期間共接受8次胸部X光檢查,所有影像中均可見從下腔靜脈進入心臟並形成環狀結構、延伸至頸部的白色線狀陰影(實際上為導引線的影像)。其中陰影的環狀部分在2017年12月4日之前呈現圓滑的形狀,但自12月9日以後,其前端變得鋒利。對於X光片中的陰影,被告人從未進行調查與確認,未採取任何處置或對家屬做任何說明,即便A於2018年1月31日轉院至他院時,被告人亦未向轉院方交接任何有關X光片陰影事項,或進行必要的說明。最終,A於2018年2月5日由轉院方醫師進行拔除導引線手術時,因導引線移動等因素刺穿右心室壁,引發心包填塞而死亡。

依醫療水準,在將心導管插入靜脈時為了正確地將導管導入靜脈內,通常需要先將用於引導導管的導引線插入靜脈,然後沿著導引線插入導管。此過程中為防止導引線與導管一同滑入靜脈內,必須從導管尾端露出導引線的尾端並加以掌握。在導管插入完成後,必須將導引線拔除,這是基本的操作技術。同時,導管插入後應進行X光檢查以確認導管位置,這也是基本的操作步驟。被告人作為經驗豐富的醫師,對這些基本的操作技術及步驟是理解的。


司法解剖結果顯示,A有(一)心室壁的損傷及(二)心包積血。關於(一)一般情況下,心臟的心室壁由外向內依次分為三層:心外膜(厚1~3毫米)、心肌層(厚3~5毫米)及心內膜(厚度小於0.001毫米)。A的右心室前壁有直徑約1.5厘米的圓形裂口,裂口邊緣呈鋸齒狀擴張,裂口周圍還存在長約5厘米、寬約2厘米的區域,其心室壁厚度被削薄至1毫米以下。關於(二)A的心包內累積了約250毫升的暗紅色流動血液(液態),及軟凝血(呈果凍狀)。解剖結果表明,A右心室前壁出現直徑約1.5厘米的圓形裂口以及其周圍形成的剝落部分,是導致A心包填塞並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雙方主張

鑑定報告指出,遺留的導引線對A心室壁造成了摩擦和削薄,導致右心室前壁出現直徑約1.5厘米的圓形裂口以及其周圍剝落部分,其死亡可能由下述任一機制所引起:


1.與導引線拔除過程操作無關,僅因血壓等因素導致先前削薄部位形成裂口(機制1);

2.導引線拔除過程中接觸到先前削薄部位,使削薄部位進一步損傷形成裂口(機制2);

3.導引線在12月4日至9日之間斷裂,並在1月31日轉院前即刺入心肌並與其形成癒合,以致轉院方醫師在拔除過程中形成裂口(機制3);

4.導引線拔除過程中與心室內部的肉柱發生糾纏或癒合,使心肌一同被剝離 (機制4)。


承上,被告人辯稱是轉院方醫師於導引線拔除過程中不慎造成心室壁裂口或心肌剝落(機制4),但檢方認為A並無心臟病變,也無其他異物會在心臟內造成裂口,加上心室壁的硬度和彈性,即使是尖銳的物體接觸也無法在短時間內削去心肌,因此若未考慮到先前造成的削薄或癒合情況、僅認為是轉院方醫師的拔除手術造成裂縫或削脫部分,這樣的說法是難以成立的。此外,除上述各種見解之外,沒有其他合理的解釋能說明心室壁裂口或削薄部分的形成,可以認定A的死亡是由上述任一機制所引起,因此檢方主張,被告人於轉院前未能調查並確定A心臟X光片中陰影的原因(原因特定義務),未履行儘早移除導引線的義務(早期拔除義務),違反上述兩項業務注意義務。


三、判決經過

大阪地方法院(2024年4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緩刑3年。訴訟費用由被告人負擔。根據日本刑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業務過失致人死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日圓以下罰金,而一般人重大過失致死傷時,亦同。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10期:用治血證——綜探捐血與採尿之政策與法律議題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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