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餿水油,強冠董座判刑22年定讞
文章發表:2017/10/12
醫事新聞摘要
2014年強冠公司劣質豬油引發一連串劣油風暴,日前(1060913)最高法院駁回強冠董事長兼總經理葉文祥上訴,至於地下油商郭烈成則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葉文祥判刑22年定讞,其中17年必須入監服刑,另5年徒刑則可易科罰金,強冠公司則被判處罰金1億2千萬。
法條便利貼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參考文獻
- 張麗卿,「食品犯罪中的攙偽或假冒—以富味鄉混油事件判決為中心(附談頂新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49期,頁89-115(2016)。
-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 作者:月旦醫事法報告編輯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