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醫療是保護還是侵害?
文章發表:2017/11/28
醫事新聞摘要
日前桃園地院判決認為強制住院抵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停止強制住院應予准許,引起醫界不同看法。
精神病患因疾病影響,造成思考與判斷能力受損,無法做出有利決定,也可能因為精神症狀而排斥接受醫療,甚至出現暴力或自我傷害的行為。研究顯示,經過治療的患者,其犯罪率等同於正常人,至於未經治療者,其犯罪率則大正常人,因此如何讓精神病患接受治療一直是精神醫學界努力的目標。有醫師指出,「強制住院」在表面上雖然是剝奪病人自由選擇的權利,但實際上是保障病人接受精神醫療的權益。
法條便利貼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4條第1項:「人身自由與安全:1.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a)享有人身自由及安全之權利;(b)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任何對自由之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之理由。」
《精神衛生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應視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情事,採取之方式如下:三、全日住院。」
《精神衛生法》第41條:「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文獻
- 陳正根,從人權保障探討精神疾病強制治療,月旦醫事法報告,2017年7月,第9期,頁34-43。
-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 作者:月旦醫事法報告編輯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