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於內視鏡處置前未盡說明義務,判賠113萬日圓

文章發表:2018/07/31

黃浥昕

平成14年4月26日判決言渡平成13年(ワ)第7414号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判決摘要

原告因誤吞假牙至市立醫院(被告)就診,被告醫院醫師於診療時僅表示「用內視鏡取出吧」,除此之外未針對其他處置(若以內視鏡無法取出時需進行開腹手術)之可能性進行說明。後醫師於內視鏡處置時因無法順利取出導致假牙嵌入食道壁,進行緊急開腹手術。原告以未盡手術前說明義務、內視鏡手術於手技上有過失等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法院認定醫師確於手術前未說明「有必要時須入院進行緊急開腹手術」,讓原告以為只要簡單處置後就可以回公司上班,讓原告精神上承受相當痛苦,且醫師於內視鏡手術手技上確有過失。但另一方面也指出即使醫師有盡說明義務,原告仍可能選擇侵入性較低的內視鏡處置,且亦有可能演變為須接受開腹手術之結果,因此慰問金只限於說明義務部分、不得包括手術及治療費等,判賠慰問金80萬日圓、證據保全費用13萬日圓、律師20萬日圓,共113萬日圓。(2002年2月1日東京地方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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