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診斷錯誤不必然就是重大醫療瑕疵(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1/08

詹朝欽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病患的丈夫與父親對被告因被告對病患的皮膚變化有所誤判,請求損害賠償。

二、事實

1996年,病患在淋浴後發現右肩胛骨( rechtes Schulterblatt)區域有一處25mm2的皮膚損害(Hautläsion),經毛巾擦乾後會流血。診治醫師J切除皮膚變化部分,註記以「會流血的痣(Naevus),疑似惡性腫瘤(Malignität)」並轉交給被告病理科醫師的組織病理學研究所。組織樣本經判讀後判斷為良性腫瘤,且無證據顯示是惡性腫瘤轉移,亦非其他皮膚癌(Krebserkrankung der Haut)或其他皮膚附屬區的癌症(Krebserkrankung der Hautanhangsgebilde)。被告因此認為只是帶有纖維蛋白滲出液的表皮壞死(epidermale Nekrose mit Fibrininsudation)。儘管被告與醫師J對判讀結果有所爭執,但被告仍堅持己見,且未就此諮詢第二意見。隨後,病患在1997年確診有惡性黑素瘤的大規模轉移,即便立即實施侵入性治療仍不敵腫瘤擴散,最後死於1998年。

三、原告主張

病患的丈夫(原告A)與父親(原告B)因被告對病患的皮膚變化(Hautveränderung)有所誤判,對作為職業病理科醫師的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A,原告B,德國民法第823條,被告

四、判決經過

科隆(Köln)地方法院首先因為被告缺席,判決兩名原告20萬元德國馬克連同利息的損害賠償,經被告異議後,地方法院仍維持原本的被告缺席判決。基於被告缺席判決的部分廢棄,地方法院駁回原告其他主張。科隆高等法院則完全廢棄地院所為的被告缺席判決,完全駁回原告主張。經原告上訴第三審後,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費用由兩名原告承擔......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1期:實然與應然的對話:臺灣轉診制度的發展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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