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行為引起消費者對於醫療成效的錯誤期待即係不當(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1/22

詹朝欽 編譯

壹、事實概要

原告指控被告有錯誤的醫療廣告行為,其以電動按摩枕試用期之推銷並附有醫療功效的說明,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產生醫療成效的錯誤認知。

一、事實

原告係對抗不法競爭經濟與行業的組織,被告則經營化妝品推銷之寄送,特別是一款電動的按摩枕。原告針對被告該款電動按摩枕的廣告內容,在第一審的自認判決之後,對於被告所發布的聲明,即所謂電動按摩枕的6天試用期,仍有爭議。被告於試用品之寄送同時,寄出了由L醫學博士所撰寫的使用說明書。

二、原告主張

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醫療行為廣告法(Heilmittelwerbegesetz, HWG)第3條第2款與不當競爭法(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 UWG)第1條及第3條,因其使消費者對於電動按摩枕產生錯誤認知,如治療及緩和風濕症狀(Heilung und Linderung bei Rheuma)、椎間盤損傷(Bandscheibenschäden)、疲倦(Müdigkeit)、失眠(Schlaflosigkeit)及便秘(Verstopfung)。此外,廣告內對於為數不少的人基於健康之理由不得使用這款電動按摩枕的解釋,亦有錯誤......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3期:醫事爭議處理之曙光─醫爭法草案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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