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強制住院何去何從? (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0/12/14

杜韋摯

壹、前言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41條:「有嚴重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之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得緊急安置之。」此項規定於日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衛字第4號裁定認為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牴觸無效,引起精神醫學界與法界不少討論。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with Disabilities, CRPD)施行法於2014年12月3日開始施行,惟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中,精神衛生法關於強制安置規定遭到關切,恐侵害身心障礙者人權,許多學者因而提出對於此公約適用上之看法。然無論未來是否採取禁止拘禁措施,本文認為現行精神衛生法面臨的問題本即有修正之必要,是以下將先提出目前強制住院面臨的問題並嘗試在強制住院要件上重新構思,試著在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與病人人身自由拘束中找到平衡點。

貳、精神衛生法之強制住院

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兩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

復何謂嚴重病人,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條規定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職是,若此種病人符合上述條件並經審查會審查即得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治療在2007年7月4日修正前為:「嚴重病人經由兩位精神科醫師鑑定後,即允許行政機關對精神病人進行全日住院治療」;經修正後改為:「須先經由專科醫生進行強制鑑定後,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此一修正係為確保嚴重病人安全使其獲得妥善之照顧且強制住院攸關嚴重病人之人身自由及醫療權益,而為避免專擅,故採審查會許可制......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32期:我們與美的距離障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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