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因侵入性治療所生雙腿或足部癱瘓風險的說明義務(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2/05
壹、事實概要
一、事實概要
本件原告因手術後產生癱瘓等神經損害症狀,主張被告於手術時發生治療錯誤,且未經醫師解釋手術之可能風險,請求財產與精神上損害賠償。原告身為運動員暨手球教練,因為其右側股骨頭缺血性(Hüftkopfnekrose),曾於2010年6月1日接受被告乙在被告甲家中進行人工髖關節替換(Hüftgelenkstotalendoprothese)手術。術後,原告併發神經叢損害(Plexusläsion)、足部癱瘓、腳趾癱瘓與蹠屈癱瘓,致不能正常地站立、行走,且無法繼續進行運動訓練。原告於手術前日的術前說明,係由助理醫師所進行,該日原告也已簽名表示了解手術可能會有「神經損害」的風險,也就是會有持續的後遺症,例如會導致腿部的局部癱瘓。原告強調,神經損害係由手術時與手術後的治療錯誤所致;此外,其於術前亦未受可能發生持續性癱瘓風險的說明。
二、原告主張
原告因被告之治療錯誤與術前說明錯誤,故依德國民法第823條向被告主張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一)德國民法第280條第1項
若債務人違反由債之關係而生的義務,債權人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若債務人對其義務違反無須負責者,不在此限。
(二)德國民法第611條
基於服務契約,同意提供服務者有義務提供相對應報酬之義務,以為經同意服務之給付(第一項)。各種服務皆可為服務契約之客體(第二項)。
(三)德國民法第823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違法傷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其他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判決經過
艾爾福特(Erfurt)邦法院(Landgericht)判決拒絕原告之請求。事實審上訴之耶拿(Jena)邦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則推翻原判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歐元作為財產與精神上之損害賠償。被告上訴聲請恢復邦法院判決......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5期:鳥瞰臺灣醫療器材之規範體系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