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醫療觀察法中強制入院規定合法性之釋憲(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3/22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原判決認定本件加害人(下稱受處遇者)為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者,為醫療觀察法所適用的對象,須接受醫療強制入院。原告不服,主張原判決採用之醫療觀察法其立法目的、法條規定及處遇要件等皆欠缺合理性,違反憲法第14條、第22條第1款、第31條等規定,並基於醫療觀察法第71條第1款,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

原告,最高法院不服強制入院之處遇依醫療觀察法第71條第1款提出抗告,醫療觀察法之立法目的、法條規定及處遇要件等皆欠缺合理性,已達及憲法第14條、第22條及第31條之規定。

二、判決經過

2017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判定本件抗告駁回。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一)日本憲法

第14條:「全體國民於法律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經濟及社會關係中,都不得因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分及門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第22條:「在不違反公共福利的範圍內,任何人都有居住、遷徙及選擇職業的自由。不得侵犯任何人移住國外或脫離國籍的自由。」

第31條:「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罰。」

(二)日本醫療觀察法

第71條第1款(有關再抗告):「檢察官、指定入院醫療機構的管理者、保護觀察所1的所長、受處遇者與其監護人或辯護人若認為法院判決違憲,於解釋憲法時有錯誤,或於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的判決有互相牴觸情況時,可在兩週內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但辯護人提出抗告之前提為不能違反指定監護人的意願。」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2期:疫苗的生命週期與規範管理:從研發到防疫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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