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膏固定患者因肺栓塞猝死,基於開業醫師之醫療水準判定無過失(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3/15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患者X(當時39歲)於2004年6月7日至被告Y醫師(主治醫師兼經營者)之骨科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下肢阿基里斯腱斷裂,經說明後患者X選擇保守治療,從右膝上方至患部以長石膏固定。同年6月25日患者X複診,被告Y醫師於17時15分左右開始為患者X進行石膏替換,改為從膝部到足指部位之輕度屈曲位。當被告Y醫師切除石膏欲進行替換之際,患者X主訴「覺得不舒服」。被告Y醫師讓患者X躺在床上,並告知此症狀應為「過度換氣症候群」(hyperventilation syndrome),於18時左右實施紙袋呼吸法;18時10分左右患者X出現腹痛症狀,被告Y醫師指示進行Bosmin 1 A和Cercine 1/2 A的皮下注射;18時22分被告醫院請求救護車支援,18時27分救護車抵達時,患者X已呈現劇烈腹痛、意識不清、心肺停止狀態,醫護人員於救護車內開始進行插管、人工呼吸、心臟按摩,18時51分送至仙台市立醫院急診中心後,雖立即進行心肺復甦術並入住加護病房,患者X仍於翌日即6月26日上午11時死亡。死亡診斷書上記載直接死因為「疑似肺梗塞」。

二、原告主張

原告A為患者X之丈夫,原告B、C為患者X之子。原告們主張當患者X出現症狀時,被告有以下三點過失:(一)將「肺梗塞」誤診為「過度換氣症候群」(即診斷錯誤);(二)未針對避免血栓發生採取必要之醫療處置(即違反預防血栓發生之注意義務);(三)僅注射升壓劑,未採取任何急救處置(即違反急救義務)。原告A、B與C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請求被告支付原告A約3,758萬日圓及原告B、C各1,879萬日圓,共約7,500多萬日圓之賠償金。

原告A(X之夫)B、C(X之子),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一)將「肺梗塞」誤診為「過度換氣症候群」,(二)未針對避免血栓發生採取必要之醫療處置,(三)僅注射升壓劑,未採取任何急救處置,被告Y醫師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們作為證據所提出之「肺血栓/深部靜脈栓塞症預防指引」是於事發後的3個多月(2004年10月25日)才公告,但原告們認為2004年4月時的診療報酬修定,已增設「肺梗塞預防管理費」項目,被告應對肺梗塞的危險性有所認知。下肢石膏固定後從靜脈攝影可診斷出深部靜脈栓塞症,發生率為4%∼30%,可說是危險因子之一;且患者X屬肥胖體型,有服用避孕藥,呼吸困難及腹痛也是肺梗塞發生最多的自覺症狀,就算一開始懷疑是過度換氣症候群,在經過30分鐘後發現症狀持續惡化,也應立即懷疑有其他疾病之可能性,繼而採取必要之急救措施。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0期:再探精神醫學法制與司法審判實務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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