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806 (20期)

201806 (20期)

201806 (20期) 企劃導讀

再探精神醫學法制與司法審判實務

2016年3月,內湖驚傳隨機殺人案件,劉姓女童在人行道上,被尾隨在後的王姓男子持菜刀砍頸,在女童母親面前當場死亡。法院經過1年的審理,2017年5月地院判決結果出爐,法官雖認為王男並無刑法第19條給予減刑或免刑之適用,但基於臺灣已引入兩公約: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判處死刑,故判決王男無期徒刑。王男曾於犯案前出現妄想症狀,經診斷發現精神狀況有問題,但王男父親堅稱王男僅是歇斯底里,故未強制治療。無獨有偶,2017年8月,某地院援引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裁定停止對一精神病患之強制住院,引發醫界反彈。有第一線精神科醫師投書指出,強制住院對於病情不穩的病人,帶來的益處遠超過對其自由之剝奪,強制住院之目的實為保障病人就醫權利。事實上,精神疾病患者由於其精神狀態受限而致自控能力低落,故除有精神衛生法作為明文之保障規範外,無論在民法或刑法領域上之法律適用,皆有相應對之調整,以求符合對於精神疾病患者之合理待遇。本期以精神醫學與審判實務之互動為主題,分析精神疾病患者在各法律領域中所適用之法律規定、國際公約對內國法所產生之影響、審判實務的疑難,以及對於患者本身應有之權利保護。

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庭王子榮法官從憲法觀點檢視對身心患者的強制就醫制度,釐清其在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和憲法間的關係。作者更提出精神衛生法未來修法的方向、實務上設計一套更好的操作程序,讓法律和醫學可以開啟對話與合作,並保障身心病患的權利。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精神科劉潤謙主任先以龍發堂為例,反對者認為其係脫離正統精神醫學,以不人道的方式照顧及管理病患;支持者則認為精神病患帶給社會及家屬極大的負擔及壓力,應有機構長期收容此類病人。作者接著從精神衛生法及相關評鑑規範,簡述精神疾病患者於照護機構中,應當享有之權利與其所接受之治療內容,並介紹合法精神照護機構應符合之法定標準及應負之責任,並對「強制住院治療」必要性加以分析。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楊添圍院長主張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犯罪者應以教養機構為適當處所,並且認為審判中得以先行宣告監護處分,以利病人之治療與社會復歸。作者進一步指出監護處所及監護處分的執行應適用比例原則,而多元介入與彈性的監護模式(如社區治療),以及整合刑事司法和精神衛生、特教體系的治療性司法,是促進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社會復歸的重要方向。

臺灣近年來逐漸經由最高法院死刑相關案件判決的堆疊,發展出以所謂「(無)教化可能性」此一獨斷而有欠明確的死刑量刑標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黃致豪律師主張司法實務工作者應從教化可能性在行為科學上展現的無矯治可能性、無再社會化可能性,以及有高度再犯風險等三具體內涵之標準入手,搭配行為科學專家在此架構下針對被告提出合乎證據法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鑑定意見後,進行證據調查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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