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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判決評析
本件係病人至醫美診所接受臉部整型,範圍包括使用填充物隆鼻和墊下巴。診所於術前對病人說明之填充物使用與術後發現實際填入之材質不同,且造成鼻偏移現象,另病人被要求於空白之手術同意書上簽名,未見說明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059號判決評析
被告為南部某醫學中心血液透析室護理師,在該單位從事協助病患進行血液透析(洗腎)治療。被害人(病人)係一罹患嚴重心臟病的失智老人,案發當日其兒子陪同前往該院,由該護理師為病人頸靜脈導管置入連接機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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