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民、刑事法】舟狀骨骨折誤診案(學習式判解評析)
文章發表:2026/08/12
中西醫學之交錯
壹、事實概要
本案原告A於2001年12月26日,因車禍造成右前臂手指及右腿足踝劇痛,經送往B醫院急診室,由取得醫師證書僅3個月餘之C醫師,針對右足踝拍攝X光片並加以檢視,未診斷出A右足舟狀骨骨折,除開立消炎處方藥物口服外,囑其冰敷並至骨科門診追蹤治療。A於同日至B醫院中醫傷科,先後由D、E兩位中醫師以傷科手法及外敷膏藥治療共3個多月,期間A曾至其他六家西醫外、骨科院所以及一家中醫診所治療,皆診斷A右足踝扭挫傷,直至2002年11月25日,A至他院始診斷為右足舟狀骨陳舊性骨折併癒合不良及創傷性關節炎。A於2003年5月13日對C、D、E就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自訴(中醫傷科E醫師於2007年1月23日死亡,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721號諭知不受理判決)並附帶民事求償。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201710 (12期):中醫師執業規範的回顧與展望 閱讀全文 訂閱優惠- 療效不能保證:醫療廣告的法律紅線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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