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民事法】脊椎開刀致殘障案(學習式判解評析)

文章發表:2026/08/19

  •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 引用法條:民法第125條、197條、227條、227條之1

醫療傷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

陳姵吟、石蕙慈

壹、事實概要

上訴人A為治療腰痛疾病,於2001年10月30日至被上訴人甲醫院接受脊椎開刀手術,術後發現非手術部位之腰線下左右兩側疼痛不止而無法站立,雖經復健治療仍成效不彰,而成為二肢能障礙之殘障人士。上訴人A乃請求被上訴人甲醫院及操刀醫生B連帶賠償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貳、判決要旨

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與依同法第227條之1之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係不同之法律關係,其請求權各自獨立,且其消滅時效各有規定。後者之請求權,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固應準用民法第197條兩年或10年時效之規定;前者之請求權,則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15年時效之規定。原審謂上訴人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準用民法第197條兩年時效之規定,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進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201702 (4期):長期照顧的前景與挑戰  閱讀全文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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