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政法】國外(牙)醫畢業生實習容額分配適法性案(學習式判解評析)
文章發表:2026/08/05
從正當行政程序觀點評析外國(牙)醫學學歷實習資格爭議案
壹、本案主要爭點
本案涉及持外國牙醫學歷在臺灣參與臨床實作訓練的資格爭議。上訴人為外國牙醫學系畢業生,於2021年度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牙醫師考試(以下簡稱牙醫師考試),通過第一階段考試(以下簡稱一試)後,依規定須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以下簡稱臨床實習),方可進入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簡稱二試)、通過後再依規定取得牙醫師證書及執業地點之牙醫師執照。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於當年度公告「國外牙醫學系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名額為50人,經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依「國外醫學及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分發作業要點)執行選配後,名額已滿,上訴人無法完成臨床實作、進而影響後續取得牙醫師證書及執照之權益,遂提行政救濟。本案歷經行政院訴願駁回(111年6月1日院臺訴字第1110174274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11年度訴字第949號)敗訴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仍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無理由(112年度上字第389號)駁回。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202508 (106期):論安養信託與高齡者金融剝削之防免 閱讀全文 訂閱優惠衛福部公告國外醫牙學歷臨床實習容額之適法性
壹、案件概述
一、事件背景
醫療業務攸關國民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之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為維護國民健康,確保醫療品質及安全,我國醫師人力之教、考、訓、用,係由國家所管控。就醫師培育部分,自1998年間教育部召開「公私立醫學校院醫學系所教育資源及教學實施訪視檢討會議」討論醫學系招生名額調整事宜,因涉及全國醫師人力規劃,參採原行政院衛生署(2023年改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意見後,我國各大學校院醫學系以每年招收約1300人為上限進行員額管控(即總額管控機制)迄今,是以每年參加大學入學考試學子,至多僅有約1300名能夠進入國內醫學院系就讀(實際上每年招生人數亦可能低於此上限),競爭甚為激烈。至國內大學開設4年制學士後醫學系,近年原僅有高雄醫學大學,嗣教育部於2022年、2023年間陸續通過清華大學、中興大學、中山大學增設學士後醫學系,此為衛生福利部為解決偏鄉醫療需求,三所均係另設公費生名額,依據衛福部公布之公費醫師第二期計畫,公費醫師畢業後服務年數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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