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浥昕
平成22(ワ)4222 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平成25年9月17日 福岡地方裁判所
判決摘要
患者於2008年(當時26歲)接受D大學醫院牙醫之拔牙及牙根尖囊腫手術,在接受手術追加劑量麻醉後產生病情遽變,出現全身寒顫、過度換氣、上肢發青、體溫42℃等症狀,但執刀醫師延遲約15分鐘才叫喚麻醉科醫師進行急救處置,患者後因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導致器官衰竭死亡,死因為重度敗血症 。
雙親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不法行為(使用者責任)對院方提告。法院認為院方在麻醉劑劑量、細菌管理等點雖無疏失,但於急救過程使用之器材、進行急救處置之時間點等,於病歷上有作出虛偽供詞之嫌,判定院方醫師們實際上進行急救處置的真實時間應該比供述更短;若院方能提早進行急救,患者於死亡時間點仍有高度的存活可能性。判院方須賠償雙親慰問金200萬日圓、律師費20萬日元,共220萬日圓之賠償金(2013年月9月17日年福岡地方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