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症治療前未盡說明義務導致腦血栓,以未盡說明義務判賠770萬日圓

文章發表:2018/07/27

黃浥昕

平成14(ネ)47  損害賠償請求控訴事件

平成15年8月27日  仙台高等裁判所  秋田地方裁判所

判決摘要

原告為30歲女性,於A大學醫院(被告)接受排卵誘發劑之不孕症治療之際,因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Ovarian Hyperstimulation Syndrome,OHHS)導致腦血栓,產生左上肢殘廢等後遺症。原告主張被告醫院醫師們未盡說明義務,於選擇排卵誘發劑進行體外受精的方法有誤,且於避免副作用、OHHS重症化、腦血栓症發病等方面違反注意義務

法院雖否定院方有任何違反上述注意義務之過失,卻以「未說明OHHS有導致腦血栓的危險性,導致原告在30歲的年紀就產生終身後遺症,導致原告雖成功懷孕卻不得不墮胎、甚至最後與丈夫離婚,精神上承受相當大的痛苦」侵害自己決定權,判賠含律師費共770萬日圓。(2003年8月27日仙台高等法院判決)

此為日本有關「不孕症治療前未盡說明義務導致OHHS及腦血栓」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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